大金度管发〔 2023 〕 24 号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
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经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委第 27 次会议研究同意,现 将《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实现 “ 打造世界级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唯美浪漫的爱情圣地 ” 目标,做大做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1+7” 主导产业,丰富产品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旅游条例》《大连市旅游条例》等规定,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度假区管委会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资金并纳入度假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申报制,由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度假区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项目初审,经第三方审核后,由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度假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核拨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度假区注册登记并从事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经营、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记录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第五条 对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文化、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于新引进的具有显著特色的餐厅、酒吧、咖啡馆、书店等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经营面积 100 平米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15% 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支持品牌建设
第七条 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支持餐饮企业申报 “ 米其林餐厅 ” 和 “ 黑珍珠餐厅 ” ,对新获评的门店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参与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等行业权威机构品牌榜单评选,对新入选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餐饮企业申报 “ 老字号 ” ,对新认定的 “ 中华老字号 ”“ 辽宁老字号 ” 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基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等国家级、省级奖项(街区须为联营模式),分别给予 50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辖区文化旅游及相关企业积极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分别给予 5万元、 3 万元、 1 万元、 5000 元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度假区将按照奖励或扶持额度的 10% 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度假区企业自办、引进或承办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务、学术和论坛等重点会议项目,会期 2 天(含)以上,且在度假区内宾馆酒店住宿,结合扶持标准,不同月份按不同系数给予扶持,其中: 1 至 4 月和 11 、 12 月举办的按照扶持标准给予全额扶持; 5 、 6 月和 9 、 10 月举办的按照扶持标准的 50% 的给予扶持; 7 、 8 月举办的不予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为:
1. 国际会议
参会代表达到 100 人(含)且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 30% 的国际会议,住宿宾馆酒店标准为四星级(含)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酒店,按参会人数进行扶持,扶持标准为 300 元 / 人(同样规模会议,在其他宾馆酒店住宿的,按 150 元 / 人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
2. 国内会议
参会代表达到 200 人(含)以上,住宿宾馆酒店标准为四星级(含)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酒店,按参会人数进行扶持,扶持标准为 200 元 / 人(同样规模会议,在其他宾馆酒店住宿的,按 100 元 / 人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第十四条 经度假区(含)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展览类项目,按照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扶持。每届展览申请扶持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 100 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按 9 平方米 / 个折算,与展览区无关的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等不在标准展位计算范围),举办时间应为 3 天(含)以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扶持 150 元,每届展览最高扶持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五条 与文化旅游行业国家级组织、协会、知名媒体合作,开展涉及文化旅游行业的会议、论坛、展览等重点项目,由企业申请,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对区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有利于区域整体宣传提升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六条 对以展带会和以会带展的重点会展项目,展览和会议按照本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标准分别给予资金扶持,同一展览有多个会议,只扶持其中规模最大的一个会议。
四、支持打造节事活动品牌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在度假区辖属范围内举办层级高、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品牌节事活动,对纳入度假区管委会统筹管理、成效显著的节事活动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节事活动的资金投入、活动规模、影响力、拉动性、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单项活动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五、支持拓展客源市场
第十九条 对组织接待游客来金石滩旅游( 7 、 8 月除外),且行程中包含 1 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度假区内住宿 1 晚(含)以上的旅行社 ( 不限于在度假区注册),年接待人数达 1000 人(含)以上的,按 20 元 / 人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研学机构或景区景点开展研学游。对全年研学人数达到 10000 人次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扶持。
六、支持文旅新业态、新场景打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打造夜间消费新业态,拓展夜间消费新场景,对推出 “ 夜演、夜游、夜娱、夜读、夜食 ” 等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产品,经营时间到 22 : 00 以后,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且对度假区繁荣夜间经济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元宇宙、 VR/AR 、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与文旅产业有机融合,打造沉浸式、交互式体验新场景、新产品,对项目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入的 10% 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文旅演艺项目,在度假区进行常态化演出,全年演出场次达到 100场以上的,演职人员 5 人(含)以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依托度假区深厚的人文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生产、销售具有鲜明金石滩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经度假区管委会认定后,每种产品给予 5000 元扶持,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度假区新引进的,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 平台 固定资产投资库的项目,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为:
1. 对引进具有影响力的国际 IP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含)以上、 2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5% 、 8% 、 10% 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2. 对丰富度假区吃、住、行、游、购、娱等文化旅游业态、提升文化旅游品质具有较强引导和带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3% 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开申报。度假区发布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承诺真实无误。具体要求如下:
1. 填报《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书》;
2. 填报《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
4. 申报节事活动专项扶持,需提供活动审批备案材料、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及决算、相关合同 ( 协议)文本、活动总结;
5. 如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程序,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6. 如涉及接待人数限制的,需提供游客名单(外国游客需附带护照信息)、接待合同(确认单)、酒店确认单和车辆确认单等单据;
7. 如涉及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实际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8. 如涉及相关资质评定的,需提供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9. 承诺书;
10. 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四章 审批和核拨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定。扶持资金实行 “ 项目初审 + 第三方审核+ 领导小组会审 ” 的评审制度。
(一)项目初审具体程序
由度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履行初审程序,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 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2.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扶持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3. 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部门初审通过后,组织进行第三方审核。
(二)第三方审核具体程序
由度假区管委会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书。
(三)领导小组会审具体程序
度假区产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按工作计划,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每年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会审。审核通过后,纳入到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上报审批。对纳入到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项目,上报度假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事前公示。经度假区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当年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不得享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同时享受上级及本办法政策扶持的,按照 “ 从高不重复 ” 的原则予以支持,鼓励企业申报上级相关政策扶持,度假区将对差额部分进行扶持。对同一事项同时满足本办法多项扶持标准的,按照 “ 从高不重复 ” 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获得扶持所产生的税费由获得扶持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七条 度假区将根据年度资金总额对扶持项目的类别、数量和额度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