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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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印发)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四章 成果报送与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智库,是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与辽宁省内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建设的民族研究机构,是以服务决策、学术创新、实践引领、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的科研创新平台。第二条 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着力推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学术成果,推动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史料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为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重要智力支撑。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发挥优势、凝练特色,实现互补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第四条 基地以辽宁省内各级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单位,通过申报与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基地依托单位应在辽宁省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领域具有显著特色和比较优势,重视整合多学科力量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

第六条 基地须为依托单位所属二级实体研究机构。

第七条 基地申报单位须填写《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至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基地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建基地名单,报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基地建设名单。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第九条 基地为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与依托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

第十条 基地业务指导单位为基地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支持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地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负责研究方向引导和学术成果应用;

(二)在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专项”申报与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荐基地优秀成果参与全国和省级统战、民族研究优秀成果评选;

(三)推荐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

(四)组织基地负责人联席会议,推动各基地交流与合作;(五)组织基地研究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调研、重大学术会议等;

(六)负责基地考核评估工作;

(七)其他需要业务指导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的基地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基地办公条件、人才引进、建设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基地办公场所应不少于150 平方米,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0 人,每年为基地配套经费应不低于20 万元;

(三)根据德才兼备原则,聘任基地主任。基地申报单位调整基地主任应在调整后30 日内报基地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指导基地制定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支持基地开展重大学术研究或重要学术活动;

(六)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做好对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

(七)其他需要依托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

(二)围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五项任务”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础理论与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学术研究,产出高质量成果;

(三)围绕民族工作领域党和国家、辽宁省委和省政府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四)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成熟可靠、学术能力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研究和教学队伍;

(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学术计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确保日常工作高效运行;

(六)完成基地业务指导单位和依托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基地学术团队建设,组织开展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基地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和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负责科研成果转化;

(五)负责组建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基地建设规划、重大学术活动等,审批基地设置的研究课题;

(六)兼任基地首席专家,主持基地重大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审核基地拟报送的工作报告和重要成果;

(八)配合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开展基地考核评估;

(九)其他需要基地主任承担的职责。

第十四条 基地根据实际可设立基地副主任,由基地主任负责聘任工作,协助基地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基地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基地研究人员档案;

(二)基地日常工作档案;

(三)基地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档案;

(四)基地经费档案;

(五)其他档案。

第四章 成果报送与管理第十六条 基地须每6 个月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二)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基地须每6 个月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研究成果,时效性强的成果可随时报送。成果报送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二)重要学术活动成果汇编;

(三)调研报告及各类研究咨询报告;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第十八条 以基地名义申报立项完成的各级各类项目,除按立项单位规定要求进行结项外,同时向基地业务指导单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由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作者署名单位应包括研究基地名称,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研究基地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第五章 经费使用第二十一条 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实际,每年给予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依托单位应加强拨付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地经费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给予基地的配套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评估第二十四条 基地每轮建设周期为3 年,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优扶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在基地建设周期最后一年,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人员对基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支持基地下一周期建设。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的基地,可获得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的资格;良好、合格等级的基地,可获得申报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的资格;不合格等级的基地,取消参加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年根据基地年度建设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对合格以上等级的,予以经费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减少经费支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评估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基地建言咨政、服务社会和学术贡献的能力,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党政部门决策咨询情况;

(二)服务社会情况;

(三)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六)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实施情况;

(七)基地研究团队建设情况;

(八)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估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地考察主要包括听取报告、现场考察、查阅档案资料、个别谈话、专家打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业务指导单位将撤销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基地依托单位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的组织申报资格:

(一)研究中出现重大政治导向和意识形态问题的;

(二)基地研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并对基地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日常管理不力、工作消极应付、成效不明显的;

(四)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依托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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