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锦国动办发〔2023〕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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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备 注 主项 子项

建设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500000-625000 元罚款

1. 对建设 单位将人 防工程发 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 勘察、设 计、施工单 位或者委 托给不具 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 单位行为 的处罚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625000-750000 元罚款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750000-875000 元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875000-1000000 元罚款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 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处罚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建设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行政

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 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25% 罚款《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处罚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0.75% 罚款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5%-0.875% 罚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75%-0.1% 罚款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200000-300000 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300000-400000 元罚款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400000-450000 元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450000-500000 元罚款

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处罚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建设单位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1%-1.25%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1.25%-1.5%罚款4. 对建设 单位未取 得人防工 程施工许 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 擅自施行 为工的处 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1.5%-1.75%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1.75%-2%罚款。行政

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处罚

责任人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处罚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格工程验 收行为的 处罚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建设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10000-30000 元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30000-50000 元罚款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6. 对人防 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 设单位未 向人防部 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 案行为的 处罚

实【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50000-75000 元罚款

行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75000-100000 元罚款

属行政

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 万元以上10 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地处罚

责任人

管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理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 实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行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属《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25倍以下 罚款

地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5倍以上1.5倍以 下罚款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 下罚款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 罚款5.情节严重的(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 方米以上)

施工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 同价款2%-2.5%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 同价款2.5%-3%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 同价款3%-3.5%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 同价款3.5%-4%罚款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8 行政 对在人 8.对勘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 1.25 倍以下罚款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 倍以上 1.75 倍以下罚款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施工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9 行政 对在人 9. 对承包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勘察、设计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 以下罚款《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5% 以下罚款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0% 以下罚款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 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2%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0.75%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0.875%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875%-1%罚款

监理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罚 款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30%以上35%以下罚 款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35%以上40%以下罚 款

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罚 款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

不予处罚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100000-150000 元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150000-200000 元罚款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200000-250000 元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250000-300000 元罚款

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处罚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

施工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行政

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方米,情节较重的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施工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12.对人防 工程施工 单位未对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 商品混凝 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 材料取样 检测行为 的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100000-125000 元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125000-150000 元罚款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150000-175000 元罚款

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175000-200000 元罚款

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处罚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节严重的

施工单位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100000-125000 元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125000-150000 元罚款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

13.对施工 单位不履 行人防工 程保修义 务或者拖 延履行保 修义务行 为的处罚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150000-175000 元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175000-200000 元罚款

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处罚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

14.对人防 工程监理 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 者施工单 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 量或者将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500000-625000 元罚款

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600000-750000 元罚款

行政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行为的 处罚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700000-875000 元罚款

处罚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875000-1000000 元罚款

责任人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 方米-2000 平方米)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情节较重的(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 方米-3000 平方米),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 方米以上),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15.对工程 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 人防工程 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 位有隶属 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 关系承担 该项人防 工程的监 理业务行 为的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50000-62500 元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60000-75000 元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 年1 月30 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防工程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75000-87500 元罚款

建设中

违反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87500-100000 元罚款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建设

工程质

责任人

量管理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条例》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为的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处罚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 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 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 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行政

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500000-625000 元罚款

《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责令改正,处600000-750000 元罚款

方米,情节一般的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750000-875000 元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875000-1000000 元罚款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处50000-62500 元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处60000-75000 元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75000-87500 元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87500-100000 元罚款

责任人

1.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情 节轻微的 不予处罚

2.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情 节较轻的 处5%-6.25%罚款数额的罚款

3.人防工程面积1000 平方米-2000 平 方米,情节一般的 处6.25%-7.5%罚款数额的罚款

4.人防工程面积2000 平方米-3000 平 方米,情节较重的 处7.5%-8.75%罚款数额的罚款

5.人防工程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情 节严重的 处8.75%-10%罚款数额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

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1. 对人防 工程建设 单位建设 质量行为 违法违规 的处罚

1.人民防空工程未开工建设,没有造 成经济损失,且已停止使用不符合规 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不予行政处罚;行政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 条

处罚

责任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至8000 元 罚款

责任限期改正,并处以8000 元至1.1 万元 罚款例》行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1 万元1.7 万元 罚款

责任限期曾改证,并除以1.7 万元至2 万 元罚款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未施工人民防空工程的基础垫层, 且已主动停工的 不予行政处罚

2.已施工人民防空工程底层的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 元至8000 元 罚款3.已施工人民防空工程侧墙的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8000 元至1.2 万元 罚款4.已施工人民防空工程顶板的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1.2 万元至1.6 万 元罚款5.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工的 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1.6 万元至两万元 罚款

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合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已通 过,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已在办理过程中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2.已申请竣工验收程序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 续,并处以5000 元至8000 元罚款3.已申请设备安装验收程序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 续,并除以8000 元至1.2 万元罚款4.主体结构验收通过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 续,并处以1.2 万元至1.6 万元罚款;5.主体结构验收未通过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 续,并处以1.6 万元至两万元罚款

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1.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还 未使用,且已停止使用,未对工程造 成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2.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 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 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 费用在50 万元以下的,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 万元至2.5 万元罚款3.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除以2.5 万元至3

万元罚款;4.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 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 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的费 用在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的,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3 万元至4 万 元罚款5.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已 经使用,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设计和使 用要求,整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的 费用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4 万元至5 万 元罚款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

1.勘察设计文件还未在人民防空工程 上使用,已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并主 动宣布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有对工 程造成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 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 至1.4 倍的处 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

2.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平米的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 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4 至1.8 倍的 处罚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 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 至3 倍的罚 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 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 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 万元至5 万 元罚款。

2. 对人防 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 违法违规 质量行为 的处罚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 条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 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8 至2.2 倍的 处罚处罚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 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2.2 至3 倍的处 罚5.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筑面积大于6000 平方米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 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1.勘察设计文件还未在人民防空工程 上使用,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造成经 济损失的

不予以行政处罚2.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达到质量事故等 级的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3.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达到一般事故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并等级的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4.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达到较大事故 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 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 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 定赔偿经济损失5.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达到重大事故 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 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 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1.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合格, 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行政处罚

2.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合格, 有违法所得,或指定的产品质量、厂 家资质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在50 万元 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 万元至2 万元罚 款3.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不合格, 造成的损失在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 万元至3 万元罚 款4.指定的产品质量、厂家资质不合格, 造成的损失在100 万元(含)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 万元至4 万元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 万元至5 万元罚 款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

1.施工单位还未施工,且已和建设单 位解除施工合同的 不予行政处罚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2.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 等于2000 平方米的

3. 对人防 工程施工 单位违法 违规行为 的处罚

责令停止施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 万元 至4 万元罚款工,并除以四万元至六万元 罚款行政

3.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大于2000 平方米,小于等于4000 平方米的

处罚

4.施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 于4000 平方米,小于等于6000 平方 米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6 万元至8 万元罚 款例》行 为的处 罚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8 万元至10 万元罚 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 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1.质量问题已通过不改变原设计的整 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且未造成 经济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2.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 万元至2 万元 罚款3.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2 万元至3 万元 罚款4.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含)以上、150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3 万元至4 万元 罚款5.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4 万元至5 万元 的罚款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 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1.已基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 各项内容,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 万元至4 万元罚 款3.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 失在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 下的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4 万元至6 万元罚 款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6 万元至8 万元罚 款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8 万元至10 万元罚 款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 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 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1.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 设备合格,首次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试 验、检验,或未按规定取样送试,经 补试、补验,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2.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 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 定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 额在50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 万元至2 万元罚 款3 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规 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 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 在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 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 万元至3 万元罚 款4.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 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定 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 在100 万元(含)以上、150 万元以下 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 万元至4 万元罚 款5.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未按 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未按规 定取样送试,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 额在150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4 万元至5 万元罚 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

1.未进行施工,并已主动停止转告行 为,没有造成质量事故和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

2.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下的 则令立即停工,并处以5 万元至6 万元罚 款

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6 万元至7 万元罚 款

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7 万元至8 万元罚 款

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8 万元至10 万元罚 款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 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1.质量问题已通过不改变原设计的整 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且未造成 经济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2.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 万 元以下的

通报批评,并处1 万元至2 万元罚款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3.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 万 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

通报批评,并处2 万元至3 万元罚款《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 条

行政

4.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150 万元以下的

处罚

通报批评,并处3 万元至4 万元罚款例》行 为的处 罚

5.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50 万元(含)以上的

通报批评,并处4 万元至5 万元罚款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经济损失达到重大事故等级,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 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不予行政处罚2.检测面积小于等于1000 平方米的 处以检测费5 至6 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

3.检测面积大于等于1000 平方米、小 于等于2000 平方米的 处以检测费6 至7 倍的罚款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 条

行政

4.检测面积大于等于2000 平方米、小 于等于3000 平方米的 处以检测费7 至8 倍的罚款

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 至10 倍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

5.检测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 处以检测费8 至10 倍的罚款

例》行 为的处 罚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6. 对人防 工程建筑 材料、构配 件及设备 生产销售 单位违法 违规质量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 条

行政

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处罚

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 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例》行 为的处 罚

1.质量问题已通过不改变原设计的整 改,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且未造成 经济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2.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 万 元以下的

对在人 防工程 建设中 违 反

处以5000 元至1.5 万元罚款7. 对人防 工程因擅 自改变工 期出现质 量问题的 当事人的 处罚

3.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50 万 元(含)以上的、100 万元以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 年6 月 30 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处以5000 元至5 万元罚款。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 条

行政

处以1.5 元至2.5 万元罚款处罚

4.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150 万元以下的

例》行 为的处 罚

处以2.5 元至3.5 万元罚款5.质量问题需经过设计变更、破坏结 构等技术措施的整改,才能够满足设 计和使用要求,整改所需费用在150 万元(含)以下的

处以3.5 元至5 万元罚款1.应建未建面积小于等于50 平方米, 且已积极按要求补件的 不予行政处罚

1. 对违规 不修建防 空地下室 行为的处 罚

2.应建未建面积小于等于100 平方米 的 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

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1998 年9 月25 日颁布)

处罚

3.应建未建面积大于等于100 平方米、 小于等于800 平方米的 处10000 元至40000 元罚款

4.应建未建面积大于等于800 平方米、 小于等于1500 平方米的 处40000 元至70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 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5.应建未建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的 处70000 元至100000 元罚款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 于50 平方米,且已补办人民防空工程 使用手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10 月29 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以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至3 万元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 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 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1998 年9 月25 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 于100 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以3000 元至 37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 万元至3.7 万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小于等于800 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700 元至44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7 万元4.4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 800 平方米、小于等于1500 平方米的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人 民防空 法》行 为的处 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400 元至50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4 万元至5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的

2. 对侵占 人民防空 工程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已停止违法行为,并以恢复工程原 状,没有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 用效能产生危害和损失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 元至15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至1.5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 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 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500 元至20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 万元至2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 元至25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 万元至2.5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 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 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 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 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 元至3000 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 万元至3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1.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责令限期改整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 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整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 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整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 元罚款

不改正的1.已及时纠正错误,没有对人民防空 的相关工作造成影响,且没有对社会 产生不良影响,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的

不予行政处罚对未按 对重要 经济目 标进行 防护或 者擅自 拆改防 护设备 行为的 处罚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 号 2011 年8 月18 日发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

2.造成后果且损失在50 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0 元至15000 元罚款行政

3.造成后果损失在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 不改正的

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 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15000 元至20000 元罚款处罚

4 造成后果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15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 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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