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23〕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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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办发 〔 2023 〕 15 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锦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 区人民政府 , 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市政府各部门 、 直属机构 :

« 盘锦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已经市政府九届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29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盘锦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 ,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 , 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 ( 城市 ) 的社会 、 政治 、 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 供电中断可能造成人身伤亡 、 较大环境污染 、 较大政治影响 、 较大经济损失 、 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 , 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 、 县 ( 区 ) 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

按照安全生产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要求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严格落实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用户主体责任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应急局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供电企业在属地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 、 协助开展隐患排查 、 进行风险预警告知 、 主动开展电力应急救援和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遵循 “ 政府主导 、用户主体 、 电力主动 ” 的原则 .

第七条   根据用户中断供电危害程度 , 结合盘锦地区实际 , 目前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主要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 . 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 « GB / T 29328-201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 附录 B执行 .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予以相应调整 .

第八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 , 我市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 、 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 , 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

( 一 )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

( 二 )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 三 ) 发生中毒 、 爆炸或火灾的 ;

( 四 )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 五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六 ) 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 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

( 一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

( 二 ) 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

( 三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 四 ) 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 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

第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 、 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 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 ,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 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

( 二 )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

( 三 )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 ,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 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 . 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 , 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 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自备应急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 在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时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 政策及电力行业标准 , 明确供电电源 、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配置要求 , 明确供电电源及用电负荷电能质量标准 .

( 二 ) 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 、 同步投运 ,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 , 在供电企业认定前 , 必须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

( 三 ) 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 、 容量 、 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 , 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 、 切换方式 、 容量大小 、 持续供电时间 、 电能质量 、 节能环保 、 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 , 合理选取自备应急电源 .

( 四 )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 , 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 , 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

( 五 ) 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 消防 、 节能 、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

( 六 ) 自备应急电源应配置闭锁装置 , 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有 :

( 一 ) 自备电厂 ;

( 二 ) 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 , 包括 : 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 、 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 、 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

( 三 ) 静态储能装置 , 包括 : UPS 、 EPS 、 蓄电池 、 超级电容 ;

( 四 ) 动态储能装置 ( 飞轮储能装置 );

( 五 ) 移动发电设备 , 包括 : 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 、小型移动式发电机 ;

( 六 ) 其他新型电源装置 .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发电机组与供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后方可并入公网运行 .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发电机组用户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计划和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 , 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

( 一 ) 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

( 二 ) 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

( 三 ) 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

( 四 ) 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 , 转供其他用户 ;

( 五 ) 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公共电网送电的情况 .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 ( 变更 ) 自备应急电源 、更换接线方式 、 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 , 要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 , 并修订供用电合同 . 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 、 运行 、 维护和内部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 、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预防性试验 、 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 、 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 并定期 ( 每年至少一次 ) 进行应急演练 .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 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标准 , 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情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 供电企业协助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用电安全隐患 , 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 督促完善供电电源 、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 . 重要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检查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 供电企业应向属地电力管理部门 、 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 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督办整改 .

第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 , 合理配置非电保安措施 .

第十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 , 由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 , 每年审核拟新增或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 可采取的方式如下 :

( 一 ) 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向供电企业申报 , 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 、 真实有效 .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工业类和社会类的电力用户以及未列入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 , 须参照供电报装业务要求 , 将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等级认定申请与项目立项 、 备案 ( 核准 ) 等前置相关材料一并提供给供电企业 .

( 二 ) 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 技术规范 、标准 , 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 , 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 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每年 12 月底前由供电企业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 报送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 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 同时将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抄送至当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 , 供电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 由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 .

第二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 , 应根据需要对其变化动态管理 , 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

( 一 ) 对于新装电力用户 , 在电力业务受理环节 ,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 . 供电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负荷特点及 « 安全评价报告 » 合理制定供电方案 , 严格按照业扩报装要求开展中间及竣工验收 , 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等满足负荷重要性等级要求 , 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

( 二 ) 存量重要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 、 生产工艺 、 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 , 应主动如实书面告知供电企业 . 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 , 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

1. 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电力用户 , 由供电企业按月度报送市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定后 ,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

2. 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 , 继续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 、 规范等要求 , 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 , 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国家 、 行业有关规定 ,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 、 规范 . 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 , 取得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持证上岗 .

( 二 )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电 、 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 、 行业标准 . 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 、 更换接线方式 、 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 , 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并修订相关协议 .

( 三 ) 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 , 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 , 做好自备应急电源调试启动准备 , 加强设备运维检查 , 合理安排生产等应对措施 .

( 四 )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 、 行业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 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 » 单位 ,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 , 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 试验超期或停用超过半年的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 故障设备必须经过必要更换或试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

( 五 )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 , 应立即告知当地供电企业 、 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 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 供电企业应及时指导用户排除故障 , 帮助用户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

( 六 ) 因重大活动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 , 供电企业 、电力用户应根据实际需要 , 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相关标准 , 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 督促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 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 , 满足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 , 防范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 .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 , 并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拒不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及时不彻底的 , 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 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 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 、 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 、 规范 , 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 、 图纸等资料 , 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 . 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 , 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确保资料的真实 、 完整 . 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 ,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 , 有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附件 : 1.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

2. 术语定义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附件1

附件 2

术语定义

保安负荷 : 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 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

1.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

2. 使有毒 、 有害物溢出 , 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

3. 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

4. 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

5. 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

主供电源 : 在正常情况下 , 能有效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

备用电源 : 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 , 能有效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

自备应急电源 : 在主供和备用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 , 由用户自行配置的 , 能为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 .

双回路 :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 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

双电源 :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 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 , 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 .

多电源 :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以上供电线路 , 至少有两回供电线路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 .

非电保安措施 : 为保证安全 , 用户所采取的非电性质的应急手段和方法 .

EPS : 应急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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