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市科发〔2023〕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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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辽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平、公开、公正,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阳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 “ 市科技计划 ” )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辽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 “ 市科技计划项目 ” )是辽阳市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是由辽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 市科技局 ” )组织实施,通过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的科技研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为主导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方式。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人才培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 “ 突出重点、需求牵引、规范运行、监管有力、绩效导向、诚实守信 ” 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贡献、影响,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组织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制定和完善实际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类计划功能定位和形成机制。每年围绕全市科技要点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启动的计划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分配和实施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合规审核、定向委托等,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适用于可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揭榜挂帅适用于攻克来自企业现实需求或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而设置的项目,通过更加开放的遴选和评价方式,建立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能者 “ 揭榜挂帅 ” 的重点项目攻关新机制。

合规审核适用于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或事后奖补支持的项目。

定向委托适用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发展短板、重大民生需求等确定的重大前沿、应用研究项目,可委托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牵头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 “ 市财政局 ” )、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三)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七)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科研信用管理;

(八)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

(九)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和信息共享。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核定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

(三)会同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 “ 合同书 ” )、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实施管理、终止和验收工作;

(五)协助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写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

(三)严格执行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合同书约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真实报告经费决算;

(四)按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六)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

(七)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项规定;

(二)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五)完整、真实地填写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六)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评审、咨询机制。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三)自觉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回避制度。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征集指南、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项目受理、复审等6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科学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科技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科技计划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组织实施方式、支持强调和方式等。

项目指南自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到项目受理截止时,原则上不少于 30 个自然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揭榜制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辽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固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类计划项目;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承担应急攻关、重大战略研究、公益服务等计划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已申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三)同一项目或项目高度类似、无实质性突破,已经立项支持过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请单位不能连续三个年度(含三个年度)以上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申报项目;

(六)已承担市级科技项目,实施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及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的;

(七)项目申报单位连续两年没有研究与开发活动和投入指标为 “ 0 ” 的。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书面申报方式,经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推荐上报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中省市直机构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初审推荐权限的单位。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指导本地区、本系统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五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行业、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开展综合评定,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经市科技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复议并将结果反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 20 个自然日内,按通知要求与市科技局、项目初审推荐单位签订《辽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2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内,合同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初审推荐单位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调整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三)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三十五条  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须进行中期评估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初审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报告,经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销项目书面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初审推荐单位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终止项目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项目无法按合同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仍延迟实施;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

(六)项目执行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七)市科技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论证,视情况确定全部或部分收回项目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四十条  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须进行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签定的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组织验收工作;

(四)市科技局依据项目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四十三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经费,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按结题处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直接支出。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返还结余资金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返还。

第四十六条  对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复审。市科技局再次组织验收。复审结论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检查、违规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验收过程中,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 “ 黑名单 ” ;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在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辽市科发 〔 2005 〕 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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