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辽市科发〔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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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 2018 〕 32 号)精神,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生态环境,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我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路径之一。

第三条 市级认定备案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结合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培养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大众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第五条 市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助推企业快速实现做大做强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县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孵化载体的认定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的认定备案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孵化载体的申报和服务管理工作。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 3 个月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有固定服务场地 300 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

(三)提供不少于 10 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5 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四)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五)能够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大赛等活动,可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业务合作、交流宣传等服务。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备案条件

第八条 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 75% 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九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三)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或有 1 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

(六)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

第十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加速器认定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5 名。有鲜明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态,已制定运行管理规范细则。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 2/3 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累计入驻企业不低于 5 家,每家企业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达 400 万元以上,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与孵化器等建立对接机制,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15% 。

(五)建有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投融资对接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下发本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通知。

(二)申报机构按照认定工作通知要求提交经所在地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科技局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正式发文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十四条 经发现和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孵化载体,可适当降低认定备案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孵化载体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为其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载体实行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备案市级孵化载体的运行和绩效进行考核,对于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提供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孵化载体资格;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备案省级孵化载体。鼓励市级孵化载体参照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第十八条 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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