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绿容规〔2023〕2 号
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山区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第35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 年9 月12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 年8 月11 日
金山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提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全过程管控建筑垃圾源头申报、收集运输及消纳处置产生的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固体废物。其中,建设工程垃圾共分四大类,即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
第三条(实施原则)
(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
(三)坚持标准、区域统筹、就近消纳。
(四)市场消纳为主、政府托底为辅。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区绿化市容局: 履行建筑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职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审核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巡查;加强运输单位车辆轨迹监控督查;加强对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工程渣土供需对接机制。
(二)区建管委: 负责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条款。负责建设建筑工地的源头监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中标运输企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参加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执法检查;区重大办配合做好重大工程渣土消纳相关工作。
(三)区城管执法局: 依法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街镇(高新区)综合执法队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区交通委: 负责运输单位道路运输资质年审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的监管;对新建、改建道路工程加强源头监督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明确建筑垃圾外运和回填方案;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中标运输企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五)公安金山分局: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重点对车辆超速、超载、牌照污损等进行处罚;提供监控信息,协助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追查违法运输车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六)区规划资源局: 负责指导各街镇(高新区)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分拣中转场所的规划布局。指导规划资源所加强日常监管,对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或挖土取土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加强对作业场所扬尘、有毒有害垃圾、违规排放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管。
(八)区水务局: 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河道(外海)倾倒监管;对新开河道、池塘、河道疏浚等水域开挖项目加强源头监督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对建筑垃圾外运和回填方案进行审核;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中标运输企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九)区房管局: 加强对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源头监督管理;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居住区装修垃圾的管理职责;指导相关部门、物业在小区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所;宣传引导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有害装修垃圾(如废油漆桶、含汞荧光灯管等)和无害装修垃圾的分类存放等工作;指导各街镇(高新区)做好非居区域装修垃圾、拆房垃圾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中标运输企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十)区城运中心: 加强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的巡查发现,将监督责任落实到村居网格化工作站,扩大建筑垃圾监管的覆盖面,发现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和堆积建筑垃圾的现象,及时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
(十一)各街镇(高新区): 各街镇(高新区)是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运输机制,在本区中标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负责辖区建筑垃圾中转、分拣、消纳场所的规划和日常管理,规范渣土卸点付费和计量管理。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部门: 本区发展改革、经委、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国动办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第六条(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优先考虑项目内部的平衡,施工场区内应设置专门的临时建筑垃圾堆放地点并覆盖防护网,防止产生扬尘。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合理平衡市、区两级重大工程项目出土量和用土量;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第七条(处置场所)
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指导各街镇(高新区)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明确各类处置场所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实现建筑垃圾处置与渣土利用项目的有效对接。各街镇(高新区)和村居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
消纳场所应配有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设施、监控设备、计量计容设备;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处理,并设置防尘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安全警示等设施;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置运输车辆和周边道路冲洗保洁设施设备。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弃鱼塘、废沟浜、滩涂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处置场所启用前向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
区级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由区绿化市容局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确定,由确定的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镇级(高新区)消纳场所(除工程项目回填外的农村区域)的经营单位,由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确定,由确定的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收费制度)
(一)消纳场所。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分别签订运输合同和消纳处置合同,明确运输价格和处置价格,根据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出具的运输消纳结算凭证分别结算运输费和处置费。区级消纳场所消纳处置费用纳入区级财政管理,镇级消纳场所(工程回填项目除外)消纳处置费用纳入镇级财政管理。
(二)资源化利用设施。装修垃圾进入资源化设施的,由区级财政与所属街镇(高新区)按比例承担处置费;拆房垃圾进入资源化设施的由产生单位承担处置费。
第九条(处置申报)
相关街镇(高新区)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证。
第十条(信息共享)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建筑垃圾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未按要求完成预申报且未纳入数据的特殊新增项目,由相关街镇(高新区)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申请,经区绿化市容局同意后实施。
区绿化市容局应及时向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镇(高新区)通报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和消纳处置场所入网登记审核情况,同步在上海市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公示登记入网的消纳处置场所基本信息。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镇(高新区)应及时向区绿化市容局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各街镇(高新区)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源头管理和协同配合工作。
(二)建管、房管、交通、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实施。消纳处置审批期限内及审批结束后,督促指导各级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村委和现场作业单位相应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三)绿化市容、建管、房管、城管执法等各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偷乱倒、超量倾倒、超期处置等现象。
(四)各管理部门和街镇(高新区)应落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及时沟通管理问题。建立通报机制,对在申报数量、施工、运输、处置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根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违规信息、相关处罚情况或已查实的市民举报信息依法实施严管严惩措施,对违规运输企业及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对委托非中标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由执法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委托中标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愿意作出承诺的,实施告知承诺,由区绿化市容局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实施行政审批,由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罚。
(二)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辖区内未经批准转移建筑垃圾出上海市贮存、处置和未报备案转移建筑垃圾出上海市利用以及跨区域贮存、处置的情形,由执法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于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各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各街镇(高新区)违反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公职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参照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照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 年9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上级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理管理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