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
2023 年6 月30 日
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加强项目采购和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合同、变更及技术文档等的有效管控,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顺利实施,根据《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化项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镇级财政资金、市级配套资金的信息化项目,且应用软件开发 50 万元及以上或系统集成100 万元及以上的,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贯标认证或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接受区信息委统一管理。
区信息委对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统一委派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并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计划外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区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信息委统一委派监理单位,或自行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自行委托监理单位的,项目单位须提前向区信息委报备。
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认证(涉密项目的监理单位须具备工程监理涉密资质),接受区信息委统一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委派
第三条 区信息委通过招标产生年度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少于 4 家,其中一家具有涉密监理资质),并确定监理费率,与监理单位签订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 “ 框架合同 ” )。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审批后、采购前向区信息委提出委派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的申请,并填写《宝山区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委派申请函》。由区信息委委派监理单位,并反馈《监理委派回复单》。
项目单位收到《监理委派回复单》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框架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费从项目二类费中列支。
自行委托监理单位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审批后、采购前确定监理单位,提交《宝山区信息化项目自行委托工程监理备案函》。
第三章 监理工作内容
第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自立项审批(或技术审核)后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工程监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接到委派任务后,及时联系项目单位启动监理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形成项目监理计划。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项目立项审批(或技术审核)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项目采购和建设过程中,对实际采购、建设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是否符合立项审批、技术审核要求及合同约定,并辅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开展报审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通过项目监理例会、协调会、现场检查等方式,监督项目建设过程并检查项目建设交付物,及时掌握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实施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成本、变更、文档监理及相关工作关系协调,并提交项目监理月报。
第十条 监理单位辅助项目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审核项目验收相关文档,并提交竣工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在每月 5 日前向项目单位和区信息委分别提交项目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情况汇总月报,便于区信息委掌握各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项目的规范管理。项目监理情况汇总月报应真实反映各项目进展情况,包含开工、初验、终验等重要节点、上月项目进度、存在问题、情况评析、本月进度预估等。
第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或技术审核)后,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启动招标前,核对招标内容是否与区信息委核定的建设内容一致。如存在建设内容变更的,监理单位应辅助项目单位报区信息委变更审核,填写《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提交项目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前后明细对比表以及变更部分的项目方案,经区信息委审核通过后方能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凡有建设内容变更的,监理单位应辅助项目单位报区信息委变更审核,填写《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提交项目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前后明细对比表以及变更部分的项目方案,经区信息委审核通过后方能按变更后的内容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提交第三方测评、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对实际建成内容与区信息委批复的内容进行核对,填写《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对照表》提交区信息委。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告知项目单位测评、验收文档清单及编制要求,并完成对项目测评、验收文档的初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与区信息委沟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反映上报。
第五章 监理工作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协助区信息委加强项目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区信息委对信息化项目统一委派的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的监理单位,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理的,区信息委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第十八条所列之情形情况较轻的,对统一委派的监理单位,区信息委对其暂停委派信息化项目监理,暂停期1 个月。暂停期内要求监理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对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的监理单位,区信息委将情况通报至项目单位,并要求监理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及落实整改。
情况较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理单位未按区信息委要求及时到场参与项目监理、未按时完成监理工作任务、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监理内容履行监理职责,且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完成的;
2 、未按时提交项目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情况汇总月报等相关工作报告,且经督促后仍拖延提交的;
3 、项目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情况汇总月报等相关工作报告未真实详尽反映项目进展情况,或未对项目过程文档和验收文档进行规范审核,且经督促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4 、存在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金额 1 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5% ,且监理单位未辅助项目单位进行变更报审的。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所列之情形且情况较重的,对统一委派的监理单位,区信息委对其暂停委派信息化项目监理,暂停期 2 个月。暂停期内要求监理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对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的监理单位,区信息委将情况通报至项目单位,并要求监理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及落实整改。暂停期内项目单位不得向其委托新的信息化项目监理。
情况较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理单位未及时到场参与项目监理,未按时完成监理工作任务,被项目单位书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2 、存在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10% ,且监理单位未辅助项目单位进行变更报审的;
3 、情况较轻的情形,经督促整改仍未达标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十八条所列之情形且情况特别严重的,对统一委派的监理单位,区信息委予以终止监理框架合同的处理,并暂停参与下一年度区信息化项目监理工作。对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的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应终止向其委托当年及次年的信息化项目监理。
情况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存在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15% ,且监理单位未辅助项目单位进行变更报审的;
2 、情况较重的情形,经督促整改仍未达标,或对区信息委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及时签订项目监理合同,或未让监理单位参与项目招标等工作的,应向区信息委提交情况说明。
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配合监理单位开展项目监理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区信息委委派的监理单位,如发生擅自变更的情况,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区信息委将作出责令项目整改、后期申报项目暂缓等处理。
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监理,如发生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理且情形特别严重,但项目单位仍继续向其委托监理的,区信息委将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 7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