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山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2022 年1 月25 日
金山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山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管理运作,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 年)》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关于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金财〔2017〕102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为原则,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核心,以坚持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为理念,以促进全区“三农”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乡村振兴项目,强化全区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区乡村振兴事业,推动各类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先进资源要素跨界配置和产业有机融合,有效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中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聚集力量补齐农业农村弱项短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为5 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后期扩大规模。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资金来源: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三农”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三农”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其他符合条件要求的资金。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方向立足当前农业农村新形势新要求,围绕我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产业、农业农村服务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不投资公益性项目,重点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等;支持战略性乡村振兴项目招引落地,打造引领性、标杆性项目,提高乡村创新竞争能力,提升乡村产业能级,带动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乡村振兴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乡村振兴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处理,接受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对区政府负责。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副区长担任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办分管负责人。在单个项目投资决策时,根据实际需要,由管委会邀请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决策。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1.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业绩考核等方案;
2.审定基金投资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3.审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以及工作方案等;
4.审核乡村振兴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评审会”)报送的备案项目,对乡村振兴基金使用方案进行决策;
5.经区政府批准,对乡村振兴基金进行终止和清算;
6.研究协调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基金评审会对乡村振兴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表决,确保乡村振兴基金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评审会成员不少于5 名,由基金管委会部分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所有投资项目都需经过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十条 基金评审会主要职责如下:
1.涉及乡村振兴基金投资事项的审核,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原则;
2.基金管委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以上海金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平台的形式存续(以下简称“金山科创投”)。金山科创投为乡村振兴基金投资和退出的操作平台,接受基金管委会的监督,并负责乡村振兴基金资产和形成的权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委托资本管理集团旗下基金管理公司上海责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作出的决策。
乡村振兴基金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支付,适当考虑对尽调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乡村振兴基金运作,如发现受托管理机构违反协议规定,基金管委会有权解除委托管理。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协助基金管委会编制项目投资方案;
2.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4.负责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5.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日常运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6.贯彻实施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和乡村振兴基金财务报告;
7.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等,以阶段参股为主。
(一)参股子基金。 乡村振兴基金与各类社会资本合作共同设立子基金,通过非定向子基金,围绕特定主题培育乡村振兴产业;通过定向子基金,支持重大乡村振兴项目,培育重点龙头企业。
(二)直接投资。 乡村振兴基金可对区内重大乡村振兴产业化项目等开展直接投资,支持招引重大项目落地;针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若属于区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也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
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动态发布征集公告,明确投资方向和合作要求,遴选乡村振兴基金项目。
(二)尽职调查。 受托管理机构对经遴选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合作建议。
(三)投资评审。 评审会对投资合作及管理方案进行审议,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
(四)最终决策。 基金管委会根据评审会评审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由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的,决策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需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按我区“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体实施。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最终决策的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对参股投资企业的要求如下:
(一)参股子基金
1.投资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注册在我区;
2.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3.参股不定向子基金,乡村振兴基金出资额占子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超过30%;参股定向子基金,出资占子基金总规模比例不超过40%;
4.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该投资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
5.投资企业需投向符合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优质项目,投资企业投资或引进到金山区内项目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乡村振兴基金出资额的1.5 倍;
6.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 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请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二)直接投资
1.符合区内乡村振兴发展导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2.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经济价值、权属明确的资产资源;
3.乡村振兴基金直接投资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原则上不做第一大股东。
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认定后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十八条 参股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本条仅适用于乡村振兴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情形。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 管理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且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专业的管理团队。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良好的管理业绩。 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的投资项目已通过上市、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历史业绩优良,商业信誉良好。
(四)完善的管理机制。 管理机构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程序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与各出资方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发生亏损时由出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投资时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协议或合同中的事先约定退出,按约定退出后向基金管委会报备;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权益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乡村振兴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转让。
上述转让方式,乡村振兴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乡村振兴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或增资手续的;
2.乡村振兴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托管账户或项目主体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或项目主体未开展业务的;
3.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4.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5.项目考核未通过的;
6.发现其他危及乡村振兴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先约定退出情形的;
7.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受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为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更好发挥乡村振兴基金的引导作用,对于投资需要政府重点引导和支持的领域,基金可以采取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申请跟进投资的子基金不先于乡村振兴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风险,乡村振兴基金应设置所投项目企业的要求和准入条件,设立乡村振兴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等程序,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有效。乡村振兴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选择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定期报告资金监管情况。
第二十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参股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山科创投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对乡村振兴基金办公室负有定期汇报乡村振兴基金运营状况、投资决策等重大信息的责任,提供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乡村振兴基金办公室对金山科创投和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办公室应每年向乡村振兴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条 在银行托管协议中应明确,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托管银行应向金山科创投出具乡村振兴基金托管情况的书面报告,说明乡村振兴基金经营情况分析、费用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及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银行应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向金山科创投提交上年度乡村振兴基金托管报告。
第八章 容错机制与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容错机制,对已尽职履责的投资决策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市场风险等因素未能实现目标或出现失误的,对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免责。
第三十四条 为激励受托管理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对受托管理机构给予一定的业绩激励。
第九章 清算
第三十五条 经区政府同意,乡村振兴基金管委会可以终止本乡村振兴基金。终止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国资委、金山科创投、受托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乡村振兴基金进行关闭和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 年1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