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辉政〔2021〕9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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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政〔2021〕91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21 年12 月30 日

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我市,为全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型强市、文旅名市、交通兴市、生态美市” 的战略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及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充分聚集,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添能蓄势,全面加快“四个辉县”建设进程。

二、发展方向和目标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吸引中小企业总部、科创总部、外贸总部等区域性和职能型总部落户,培育一批优势本土总部企业,重点是高端装备、绿色食品加工、文旅康养、物流、电子商务、建筑等产业总部,促进产业融合和产城融合发展,促使我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

三、总部企业类型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境内。有分支机构的,须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

2、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设有下属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2 家,且被认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收益)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市外分支机构(企业)不少于1 家,且收入(或收益)占总部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4、在我市具备正常运营所需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从业人员。

5、承诺自认定之日起 5 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市迁出,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

(二)认定分类和程序

总部企业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准,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计算。其中:从市外引进,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市本土现有企业经培育成长,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一)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1%(分五年,每年按总奖励资金的20%依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以认定文件确认为准)5 年内,根据企业贡献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 万元;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市购置办公用房,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企业在我市实现纳税后,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付补贴。

(四)企业上市奖励。 总部企业在我市存续期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成功在“新三板”、“北交所”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新入驻我市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

(五)高管人才奖励。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以附有专利证书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证明为标准),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在市区内购房自住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根据纳税额度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付补贴。

(六)用地优惠。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重点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市统计的产值达到5 亿元且年纳税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提供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企业贡献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的奖励,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晋升总承包二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和法人机构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 亿元至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 亿元的,按每增加1 亿元给予增加50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

(二)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流动资金)在5000 万元至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在1 亿元至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在2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 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

(三)以上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九、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兑现

市财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基金。每半年,总部企业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纳税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扶持政策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引进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兑现落实。

十、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辉县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审核认定总部企业,兑现奖励和补贴资金,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区域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总部企业的招引力度。 要把招引总部企业作为招商工作的重点,将总部企业招引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创新招商手段,拓宽招商领域,引进总部企业注重规模和品牌,对能够提高城市形象的知识型服务业、完善产业链、产业附加值高的总部类型加大引进培育力度。

(三)加强总部企业后续管理。 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收集、汇总总部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对总部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取消政策优惠;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软件和硬件条件,营造我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辉县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辉县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 李继游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 岳 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 组 长 :常保庆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李明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闫仁强 市发改委主任

张 斌 市财政局局长

宁 亮 市商务局局长

李 妍 市科工信局局长

赵保忠 市住建局局长

汪 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海亮 市税务局局长

徐金锁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新军 市统计局局长

刘泉河 市审计局局长

刘建国 市教体局局长

王学斌 市人社局局长

刘 光 市人行行长

杨 军 市政务大数据局局长

张阳峰 南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焦智勇 沙窑乡人民政府乡长

潘东宇 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在玉 南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瑞君 常村镇人民政府镇长王 芳 张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侯亚坤 高庄乡人民政府乡长

晋慧敏 拍石头乡人民政府乡长

贺成功 黄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梁海涛 上八里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 骞 薄壁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秀利 洪洲乡人民政府乡长

孙意慧 吴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司月莲 峪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国军 冀屯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春燕 占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 平 赵固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中军 北云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循有 孟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新亮 胡桥办事处主任

李 伟 百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任玉宏 城关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张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协同工作合力,为总部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总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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