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实施办法》(郴政办发〔 2022 〕 2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和概算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郴发改发〔 2023 〕 174 号)和《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郴政办发〔 2025 〕 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本级安排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 50% (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政府投资补助、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基金、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且建设责任主体为永兴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县本级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纳入 “ 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或 “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办理。
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只限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业务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国、省、市立项审批的项目,按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县发改局与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审计及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按照 “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便捷高效 ” 的原则,强化工作协调,优化审批流程,合理归并审批事项,推行集中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投资项目严禁 “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或 “ 未批先建 ”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联合作战指挥部日常调度制度,指挥部日常调度工作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指挥部日常事务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推进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规模、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落实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县委、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对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单位组织的县重大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及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公平竞争的事前审查。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县发改局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属于省、市、县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科学运用专业化手段,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审查和评估,做到 “ 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审计、统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函告制度,预先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作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手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不需要办理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审批前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论证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需由县立项争资和财源建设联合作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并提供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意见(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县财政局及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审计、统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县住建、县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勘查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省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预算执行评审,评审范围在工程建设与有关的货物(含服务)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图或施工图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开展预算执行评审。以货物、服务为主 50 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含信息化运维),项目单位在完成详细设计图或运维方案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开展预算执行评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展概算评审;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则应在完成施工图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后开展预算评审。工程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项目业主单位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预算评审审定金额。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推行项目单位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标准合同范本,项目建设单位参照使用标准合同范本,并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管理具体参照《永兴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永政发〔 2023 〕 11 号)。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县发改局核定额度后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项目单位根据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进行预(概)算评审,概算评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可研估算金额,预算执行评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概算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 〕 2674 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 35% 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或参照其他县市区同类项目的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EPC 等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由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招标人需求、地质环境、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严格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湘建建函〔 2023 〕 49号)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 2024 〕 34 号)等相关规定。
采用概算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报县财政局概算评审后方可组织招标。公开招投标项目进行预算执行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应参照相关合同范本订立,并约定风险分担、工程变更、设计优化、计量规则、计价办法等内容。项目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完成相关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 项目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原则上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概)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按规定程序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县政府工作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当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时,县发改局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核减,审核核减后不超过投资估算 10% 的,可依法予以核定投资概算;审核核减后超过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
(一)申报。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 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 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4. 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5. 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 10% 的,按本办法工程造价变更的相关条款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 10% 及以上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各相关子项增减额度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县发改局根据书面评审报告商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调整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调整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审议决策意见,并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后(责任追究办法按《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执行),下达概算调整批复。未按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五章 工程造价变更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是指已完成最高限价财政评审的工程类项目 , 进行工程造价的调整。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超出概算,按照本办法概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再进行工程造价变更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限于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内进行限额调整。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责任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变更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变更:
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规定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发生重要改变,建设规划调整或者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等进行相应调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2. 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3.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4. 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更换,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5. 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其中因设计图纸范围外未经审批增加的工程量、事前履行审批报备等程序不到位、无资金来源、无正当理由等因素不予以变更。
第四十八条 项目概算批复内的工程造价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 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未超过合同总金额(不含补充合同或协议金额,下同),在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图要求保质完成的前提审批程序如下:
( 1 )单项变更金额没有超过合同总金额 10% 且 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见附件 2-1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研究决定,报分管县领导现场核实后审批,送县财政局备案。
( 2 )单项变更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万元以内的(见附件 2-1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经现场核实后研究决定,报常务副县长审批,送县财政局备案。
( 3 )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见附件 2-2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经现场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③ 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 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总金额 10% ,且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程序如下:
( 1 )累计变更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见附件 2-1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
③ 项目单位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经现场核实后研究决定,送县财政局备案。
( 2 )累计变更金额在 50 万元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见附件 2-1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现场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③ 项目单位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研究决定,送县财政局备案。
( 3 )累计变更金额在 100 万元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见附件 2-2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经现场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③ 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3. 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总金额 10% ,或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见附件 2-2 ):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经现场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③ 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 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总金额 10% ,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及以上的:
①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②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经现场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③ 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5. 变更实施
经审批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应依照审定的变更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对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变更,及时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新增预算(增补)评审。并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更计量,同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测量、计算、拍照等工作。未批准变更的,项目单位依据原设计及合同内容组织施工。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或税费政策等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造价变更范围。对确需调整价格的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和房建市政工程类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湘建建〔 2023 〕 22 号)、公路工程类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规〔 2024 〕 11 号)、水利工程类参照湖南省概算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计价定额配套规则的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认定,并根据发布价或市场行情价调增调减。调增审批程序如下:
1. 调增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
( 1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调价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 2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
( 3 )项目单位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对采购价格核实后研究决定,送县财政局备案。
2. 调增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累计金额在 400 万元(含400 万元)以内的:
( 1 )项目单位组织对调价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 2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对采购价格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 3 )项目单位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组织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研究决定,送县财政局备案。
3. 调增总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
( 1 )项目单位组织对调价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
( 2 )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单位等单位对采购价格核实后形成初步意见;
( 3 )项目单位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项目单位和县财政局对已批准的工程造价变更建立台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履行变更审批职责。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循 “ 先审批、后实施 ” 的变更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变更必须按本办法履行审批变更手续后才能继续实施。工程造价变更未及时申报审批,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事后因特殊情况能进行审查的,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工程结算,在县政府批准前,暂停拨付工程款。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资质不能满足施工资质要求,或工程造价变更新增项目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三条 EPC 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湘建建函〔 2023 〕 49 号)要求及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拨付,并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按照结算评审或合同价和工程进度审核表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政府投资采用投资补助形式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以外的政府性资金,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三)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十六条 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县财政局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建设方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核算和监管,县立项争资和财源建设联合作战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度。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八条 项目工程款项按进度拨付,严禁超概算、超合同价、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结算评审结论拨付。财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财政监督部门在制定年度财会监督检查计划时,要将项目单位自主实施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项目纳入年度检查计划,采取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会监督,并加强监督结果运用。达到预算评审起点金额的工程项目,未经财政预算评审,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五十九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8 〕 34 号)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应进行绩效自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编制咨询机构,以及监理单位因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未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导致超概 10% 及以上的或超概未超过 10% 但超概金额1000 万元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并报送到 “ 信用郴州 ” 平台,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同时编制咨询机构应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六十一条 以下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分清责任,处理如下:
(一)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费用。
(二)因勘察不到位、勘察资料做假、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材料供应质量不合格、不按时供应材料、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变更内容不计管理费和利润,且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和公司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或未办理用地选址、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实施项目的;
(三)未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控制投资造成超概算的,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但未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概算调整的;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工程预(概)算未经财政评审而进行招标活动的,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不当理由和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行为的,或不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项目招标的,或发现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而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的,或未在合同内约定本办法规定相关事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量的,或发现虚假签证隐瞒不报的;
(七)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款项的,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八)阻挠、干扰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九)对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银都投资集团等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管理,参照现行《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 1 年。本办法施行后,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参照执行。永兴县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1-2.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
1-3. 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工作流程图
1-4.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表
2-1. 永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备案表
2-2. 永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审批表附件 1-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件 1-2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
附件 1-3
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工作流程 图附件 1-4
永兴县立项争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表
附件 2-1
永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变更备案表
附件 2-2
永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 程造价变更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