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金融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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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湘新管发 〔 2023 〕 7 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金融推进

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

各园区 、 区市 , 岳阳湘阴 、 湘潭九华片区 , 新区各部门 ( 单位 )、 国有公司 , 各街道 ( 镇 ), 有关单位 :

现将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金融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金融推进

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 “ 三高四新 ” 战略 , 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上市 “ 金芙蓉 ” 跃升行动计划与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 湘政办发 〔 2019 〕 61 号 )等文件精神 , 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湖南湘江新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 , 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 制定本政策 。

一 、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 、 税收登记均纳入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 、 托管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 湖南湘江新区 ( 以下简称新区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下称新三板 )、 湖南股权交易所( 下称湖南股交所 ) 实现挂牌以及开展并购重组的 , 均可按本政策规定申报资助 。

申请本政策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企业上市 、 挂牌 、 再融资 、 并购重组等经过审查 ,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系统或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

( 二 ) 申报并购重组奖励支持的企业 , 被并购重组方与并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不得存在任何直接 、 间接的股权关系 。

( 三 ) 符合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

本政策中所指的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 A 股 ( 上交所 、 深交所 、 北交所 ) 及境外主要交易所 ( 场外市场除外 ) 上市的企业 。

本政策中所指的挂牌是指在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 、 科创专板及专精特新专板交易 。

二 、 支持条件和标准

( 一 )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 500万元补助 。 其中 , 第一阶段为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 , 给予 100 万元补助 ; 第二阶段为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后 , 给予 150 万元补助 ; 第三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后 , 给予 150 万元补助 ; 第四阶段为企业正式上市发行后 , 按照超募资金的 1%给予奖励 ,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2. 对拟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 场外市场除外 )完成上市后 , 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 500 万元 。

3. 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 。 按照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并进入基础层挂牌后 , 给予 100 万元 ; 进入创新层挂牌后 , 给予 100 万元补助 。

4. 对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 、 科创专板及专精特新专板完成挂牌的 , 给予 10 万元补助 。

5. 新区企业通过转板上市挂牌的 , 按照补差原则补助差额部分 , 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中扣除 。

( 二 )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 对在新区内上市公司 ( 作为并购重组主体 ) 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 与非关联方并购重组 , 且经过证监会审核 ) 并将并购重组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 、 税务登记转移至新区 , 且并购重组交易额达到 20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 , 按照并购重组交易额的 4‰ 给予补助 , 单个并购重组项目当年度最高补助 50 万元 , 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 200 万元 。

( 三 ) 支持长沙市外上市公司来新区发展 。 新区企业通过买壳 、 借壳等方式完成上市后将长沙市外上市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 、 税务登记转移至新区 , 或者长沙市外上市公司直接将上市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 、 税务登记转移至新区 , 视同在新区首发上市 , 给予补助 200 万元 ; 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新区实际入库税收 10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 , 再给予 300 万元补助 。

( 四 ) 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对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定增 、 可转债等各类再融资手段完成融资的 、 且超过 70% 的募投资金投向在新区范围内项目的 ( 以上市公告为准 ), 在募投资金投资完成后按照融资金额的 4‰ 给予补贴 ,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 五 ) 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设立新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奖项 , 每年评选 10家新区优秀上市公司 。

1. 评选条件

( 1 ) 对上市公司市值 ( 以当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值核定 ) 首次达到 100 亿元 、 200 亿元 、 500 亿元 、 1000 亿元的( 出台本政策之后首次达到 , 且不含首发达到 ), 分别计 10分 、 20 分 、 30 分 、 50 分 。

( 2 ) 上市公司在新区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到 20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 , 每多出 1000 万元计 5 分 。

( 3 ) 上市公司在新区当年度产值达到 5 亿元 ( 含 ) 以上的 , 每多出 1 亿元计 3 分 。

2. 奖励标准

对综合排名前 10 的上市公司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 其中 , 第 1-3 名分别奖励 30 万元 , 第 4-6 名分别奖励 20 万元 , 第 7-10 名分别奖励 10 万元 ), 并授予 “ 年度优秀上市公司 ” 称号 。

( 六 ) 建立企业上市帮扶部门联动 、 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 。 由分管委领导牵头 , 新区财政金融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单位 ) 组成联席会议制度 , 为拟上市公司提供高效的上市辅导服务 。 前述上市辅导服务 , 工作小组可根据专业需要由新区管委会委聘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

三 、 申报和审批程序

( 七 )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 、 挂牌 、 并购重组等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 。 企业申报时 , 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必备材料

( 1 )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 分类材料

( 1 ) 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一阶段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补助的 , 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 ; 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补助的 , 需提交相关辅导备案佐证材料 ; 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三阶段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受理补助的 , 需提交申报材料受理佐证材料 ; 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第四阶段企业正式上市发行超募资金补助的 , 需提交相关上市发行超募资金佐证材料 。

( 2 ) 申请新三板基础层及创新层补助的 , 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及企业营业执照 。

( 3 ) 申请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的 , 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

( 4 ) 申请并购重组 、 再融资 、 优秀上市公司等奖励补助的 , 需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相关公告 、 税收等证明材料 。

3.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八 ) 申请相应补助的企业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 ( 除第三条 、 第四条奖励外 ), 逾期不予受理 。

( 九 ) 审批程序

1. 初审 。 新区财政金融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初审 。

2. 复审 。 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

3. 审定 。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复核结果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

4. 拨付 。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管委会审定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四 、 监督管理

( 十 )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 , 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企业有关改制 、 挂牌 、 上市等工作进展情况和定期报告企业经营情况 , 原则上要求企业在新区经营 10 年以上 。

( 十一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 十二 ) 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和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 , 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 , 新区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 , 追回已拨付资金 , 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

五 、 其他事项

( 十三 ) 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 就高不就低 ” 原则不重复支持 ; 享受 “ 一事一议 ” 政策的 , 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

( 十四 ) 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 , 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 、 白马街道 、 雷锋街道 、 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

( 十五 )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 5 年 。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仍然按照原长沙高新区 、 岳麓山大科城及岳麓高新区补助政策标准执行 。 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 以本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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