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省本级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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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水平,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省本级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完善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核发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补缴后,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医保关系的,其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符合生育政策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待遇政策如下:

1.产前检查费。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本级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实行分段结算,在限额标准1000元(含)以内的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续发生的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前检查费,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住院分娩医疗费。省本级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均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5%;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78%。

3.计划生育医疗费。省本级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并症),按省本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省本级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分段结算,在限额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续门诊发生的在生育保险限额标准以上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①人工终止妊娠:4个月以下600元,4个月及以上至7个月以下1500元,7个月及以上2000元。

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材料费):200元

③更换宫内节育器:300元

④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⑤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并从医保基金中列支,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省本级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药品及住院(含住院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限额为24万元(含)。

(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以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没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医保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相关人员待遇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符合缴费和待遇享受条件的,其未就业配偶(含未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形)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未经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享受省本级职工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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