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川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川政办发〔202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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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川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

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川政办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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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汉川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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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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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根据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函〔2022〕100号)精神,结合汉川市实际,加快推进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保障对象

对象主要包括:1.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2.新市民、新青年等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相关住房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与不同对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不超过140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确定。

(三)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评估价为基准适当优惠,首次购买产权比例不低于50%。

四、房源筹集

房源筹集应坚持职住平衡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的地段安排。可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一)购买。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二)收购。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三)集中新建。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四)商品住房配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没有交付使用的房源,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六)企事业单位自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七)产业配套园用地建设。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上述第1至第5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第6至第8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中的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城区学校、医院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新就业职工居住。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支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建设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三)公积金支持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

(四)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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