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2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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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政办发〔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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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麻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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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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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5月31日

麻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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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工作目标

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三)租金标准

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以下几种类别确定:

1.政府投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或人才房等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2.市场主体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编制建设计划

市住建局要根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 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要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二)引导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市直有关部门将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三)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四)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加强评价考核

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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