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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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 

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丰富内 

涵和精神实质,以优抚对象为中心,以解决“医疗难”问题为重 

点,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增强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 会尊崇的职业。 

二、补助对象 

凡是在本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对象在此简称为优抚对象。 

三、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 

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如下: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 

疾退役军人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二)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 

军人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 80%,年度内医疗补助金额每人6万元封顶。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为75%,年度内医疗补助金额每人6万元封顶。 

(四)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医疗待遇。 

四、不符合补助情形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 

定就医的用费; 

(三)在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 

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四)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 

疗费; 

(五)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六)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犯罪和 

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交通事故、打工致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 

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 

(八)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 

(九)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五、申请办理时限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补助手续需在医保部门报销结算后12个月之内到村(社区)、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程序申请办理。(见附件1、附件2)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2月6日起执行(以医院结算时间为准),2月6日后结算的医疗费按照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助,之前就医结算的医疗费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27号)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补助政策,则按上级补助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 

和渠道,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医疗保 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政策知晓率达100%。 

(二)加强协作排查。每月初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与乡镇 

人社中心比对上月符合医疗补助政策对象数据,并及时通知优抚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村(社区)、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对优抚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或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较少的情况,可以在办理时限内将多次就医费用的相关票据集中到一次进行办理。对高龄、行动不便、居住偏远的优抚对象,由村(社区)、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登门收集好相关材料,逐级报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做好材料报送。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需在每月 

20日之前,统一将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材料上交到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审批。 

附件:1.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2.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1

附件2

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材料清单

一、住院(门诊)发票(盖章原件)

二、住院(门诊)费用结算单(盖章原件,有医疗救助的必须有写救助金额的盖章原件)

三、疾病证明书(盖章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退伍证复印件

六、锦屏县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补助)申请审批表

七、个人信用社银行账号复印件

八、慢特病门诊就诊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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