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通知(吐政办规〔2023〕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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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政办规 〔2023〕1 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22 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吐鲁番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2 条措施》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吐鲁番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2 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着力扩大内需,把恢复和加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型需求,促进吐鲁番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城市吸引力、凝聚力、承载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积极精简规范审批环节。 市本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做到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审批时限由20 个工作日压缩至12 个工作日(含公示期10 天),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由原来的50 个工作日压缩至45 个工作日。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要求的新建项目,确保在2 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将施工许可与质安监手续合并办理,对建设五方提供的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安生生产承诺书实行容缺办理和告知承诺制。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讲解工作,服务房地产企业做好材料准备及线上申报工作。

(二)容缺办理前期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10 个工作日内补齐的,各区县审改窗口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缴纳50%以上成交价款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确保及时开工建设,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分期缴纳。

二、充分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 万元提高至80 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50 万元提高至60 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价、契税计税价、税务部门认定的存量房基准价三者低值的80%来认定。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进一步压缩公积金贷款全流程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审批时限由10 个工作日压缩至5 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属地登记原则,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由20 个工作日压缩至3-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达到放款条件的,由3 个工作日压缩至1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住房贷款服务民生保障作用。 本地缴存职工在全区各地(州、市)购房可以向缴存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可向购房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开通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六)解决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为提升服务,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将受疫情影响,于2021年8 月至2022 年8 月签订购房手续已超过业务办理的有效时限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由12 个月内延长至18 个月。同意缴存职工发生未连续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贷款前职工个人账户所欠住房公积金已足额补缴到位,予以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三、优化预售监管

(七)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积极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预售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八)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重点监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 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根据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

(九)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按照“一次预售许可一策”的方式,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较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吐鲁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合理确定。

四、支持和满足购房群众需求

(十)精准确定住宅项目商住比例。 对住宅类项目的规划条件不作商业限制要求,企业报审规划设计中,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20180-2018)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商业、住宅建筑面积。

(十一)进一步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推广绿色建筑标准在居住建筑的应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商品住房项目全装修交付使用,不断提升商品住房健康、安全、宜居性能。

(十二)支持非住宅用房转为住宅。 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办公、营业性商业用房),具备变更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三)着力解决不动产权证办理难。 各区县政府集中摸排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政府集中搬迁安置房等各类住房,成立工作专班,根据摸排出的问题清单制定工作流程、解决路径和处理方案。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创新、对症下药,采取“一地一策”、“一小区一策”、“一房一策”分类化解方式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合理促进住房消费

(十四)减轻购房人贷款压力。 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 个基点。

(十五)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2022 年10 月1日至2023 年12 月31 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原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原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十六)推行“交房即办证”。 新建商品房楼栋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组织交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交房即交证。

(十七)定期举办房交会,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 每半年举办1 次房交会和商品房巡展活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力,为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搭建快捷方便的交流平台。适时推出优惠购房政策,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商品房需求持续释放。支持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当让利,加快销售速度,快速回笼资金,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并且可在首付比例、契税补贴、公积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八)鼓励开发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停车库。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依法进行出售、租赁,有效促进车位的利用,缓解停车压力。由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分类办理地下车库不动产证的方案、发改部门制定地下车位租赁收费指导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费情况依法监管。地下空间规划设定地下车库用于人防工程的,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不再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和相关产权手续。

(十九)支持房地产业广告宣传。 各区县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和售楼部周边设置广告设施,在审批时给予特办快办。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强化融资服务对接。 协调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商业银行争取专项授信额度,给予银行贷款、配套融资、并购贷款等支持。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结合房地产企业具体诉求做好协调对接服务。

(二十一)加大金融纾困帮扶力度。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

七、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二)营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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