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23〕9 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推动南疆师市产业聚集,助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一)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不超过 20 年。
(二)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三)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二、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 20 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三、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一)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四、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一)采用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 2% 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 50 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 2% 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 5 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 10% 。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严格用途转换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晰工业用地用途转换负面清单,稳定工业用地总量。严格按规定做好工业用地内部调整和产业类型转换、兼容,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一)对于工业用地内部的调整,经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 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二)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三)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要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六、探索推进“标准地”供应模式
推进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供应模式,土地带方案出让,实现 “ 拿地即开工 ” 。探索开展 “ 标准地 ” 控制指标体系研究,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核心指标纳入到投资协议及出让文件中。在土地供应前,由师市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区域综合评价和普查。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按规定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通过 “ 标准地 ” 供应模式运用,加速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达效。
七、加强履约监管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 “ 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 ”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兵团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