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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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盐政办规发〔2025〕4 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

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应急局、审计局、审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税务局:

《盐池县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 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5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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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 若干措施> 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5 号)精神,为加快 盘活利用各类城镇低效建设用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 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范围

(一)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第三次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 地,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 保要求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 类产业用地;第二产业转型第三产业(以下简称: “退二进三”) 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 村、老旧小区、老工业区;土地利用强度和综合投入产出效益明 显低于国家和地方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

(二)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将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用 地全部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专项 规划中未列入本年度实施的项目,可通过列入本年度计划中实施; 对未列入数据库中的项目,可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 后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专项规划期间没有实施 的项目,在规划期后继续实施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也全部 适用。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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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鼓励现有国有土地使用 权人按照新的规划用途自行改造或者与资质开发企业联合,从建 筑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方面优化设计实施改造。

(四)市场主体实施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对纳入低效用地再 开发数据库或专项规划中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收购、签订转让 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主体并实施改造。改造用地经原土地使用 权人同意,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后,为市场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证书。

三、规范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供地政策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改造项目(含工业用地变 更用途)。 涉及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或改变用途的,采取协议方 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根据公式(宗地亩均拆迁成本/亩均宗地规 划用途评估价格×100%)计算所得比例确定,公式中的拆迁成本 依据《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以评估价 核算。

1.计算所得比例在 150%及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价 格的 10%确定;

2.计算所得比例在 100%(含 100% )至 150%之间的,土 地出让金按照评估价格的 20%确定;

3.计算所得比例在 70%(含 70%)至 100%之间的,土地 出让金按照评估价格的 50%确定;

4.计算所得比例在 50%(含 50%)至 70%之间的,土地出 让金按照评估价格的 70%确定;

5.计算所得比例在 50%以内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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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0%确定;

涉及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土地 出让价格。原划拨土地改造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六)市场主体开发改造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以收购或转让 取得土地,并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及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年期) 后,按新的规划用途将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给该实施主体,变更不 动产登记证书。

因规划条件调整、拆迁成本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使项 目不能自求平衡,可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连片改造涉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及公有经济成分占 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的,由改造实施主体与用地单位达成 初步补偿方案,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 货币方式补偿。

(七)政府主导开发改造项目。县人民政府为老旧小区改造 实施主体,县人民政府完成部分地上附着物拆除的,按新的规划 用途将开发改造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起始价按照宗 地土地规划用途评估价减去未拆除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成本价确定。

(八)规范土地归宗集中审核改造。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 多宗低效利用地块集中改造开发,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 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拟改造地块总面积的 5%, 超过 5%且总面积不超过 20 亩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单宗土地面 积小于 3 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 项目总面积 10%的,一并纳入开发改造范围,可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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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由邻近土地权人进行合并开发,土 地出让价格按照土地评估价值或邻近出让土地的最高价值计算, 可协议出让。

(九)加大产业类项目支持力度。工业用地改造开发,按规 划提高容积率建设多层厂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不再增缴 土地价款;开发园区涉及原工业用地改造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房 屋分割转让的,按照该地段科教用途市场评估地价扣减原缴工业 用途及剩余年限的地价,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兴办先进制 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 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过渡期为 5 年。5 年过渡期满后,经县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 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 使用土地。

(十)鼓励工业用地实行“退二进三”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 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搬迁重建意愿,且已选定建设地点的, 按原用途等价给予置换,置换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监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县域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 作,特成立盐池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主要负 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审 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税务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 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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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强化各单位监管责任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责任单位, 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对项目改造主体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拆迁测算等材料进行审核;对引入社会资金实施的项目,负 责按征收程序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入户调查、可行性论证、开发 企业选定、征收、附着物拆迁及住户安置等工作;负责对项目涉 及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公开,保障拆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督、项目决算审定以及与各部门的 协调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的编 制、土地权属性质的核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住建部门对拆迁 成本进行审核;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 行评估;负责依据相关政策做好项目具体规划并按程序加快审批 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负责项目土地供应及登记发证工作。

住建局负责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共同对项目的拆迁安置成本进行审核。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审定及监督。

应急管理局、审批局、税务局负责配合发改、财政、自然资 源、住建等部门加快对项目规划、施工建设等方面的审批,符合 减免政策的相关税费给予减免,促进项目顺利开展。

司法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低效用地政策方面有关行 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监管主 体,负责做好项目论证、上报、审核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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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规范工作流程

1.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实施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 目涉及的开发范围、拆迁安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研论证, 将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 小组。同时,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项目企业的资质、资金进行审查。

对自行开发的项目及市场主体通过收购、转让土地实施开发 建设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后报送县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辖区乡镇人民 政府、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辖区上报的城镇低效用地 再开发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意见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对辖 区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出具《规划设计 条件通知书》并提出用地意见。

3.对自行开发的项目及市场主体通过收购、转让土地实施 开发建设的项目,待拆迁完成后,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 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配合对原拆迁面积及用途审核后, 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新的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价 格评估,形成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用地手续。

4.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 发的项目,建设范围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辖区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实施,入户调查同意率达到 100%后,编制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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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协议,开发企业一次性提供过渡期租房费、 项目保证金等费用,并在协议中明确上述资金的使用,经县人民 政府研究同意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自然资源部门出 具项目规划、施工建设等核准手续,与企业签订出让合同,办理 土地登记。

5.涉及工业园区的项目,工业园区管委会为项目实施主体, 各开发项目的实施按上述流程办理。

(十四)完善监管协议制度。对自行开发和社会主体开发改 造的项目,在改造方案正式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项目监管 部门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引入社会资金 实施的改造项目,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 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重点对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 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再开发改造、履行用地范围内需配套建 设义务、落实对项目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等方面 进行监管。

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5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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