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51
收藏
详情

政人综〔 2021 〕 117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加快解决不动产 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政和县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15 日政和县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落实《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 1 号)精神,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 “ 登记难 ”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积极推动构建 “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 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用地审批、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一) 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等项目提供县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用地单位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或分割)登记方案经主管局(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政府申请补办划拨用地手续,报经县政府批复。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批复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或分割)登记方案经主管局(乡镇政府)审核。购房人可凭房产证、分摊(或分割)登记方案及申请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原为划拨土地的,购房人首次登记和不转移财产权的各种登记按划拨土地登记,转移登记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登记。土地出让起算时间按同楼盘内第一套房屋补办土地出让时间计算。

(二)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且未改变用途(首次和转移登记时合同约定只拥有房屋所有权的除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经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城管局(两违办)按审批图纸审核无违法并公示 15 个工作日内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用地单位或所在的乡(镇、街道)分批次向县政府申请补办国有划拨用地手续,经县政府批复。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批复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由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 “ 证缴分离 ” 原则,由开发单位主管部门及县税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同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直接按出让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按照县政府《关于研究办理企事业单位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 2021 〕 8 号)文执行办理;对上述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在规划核实阶段由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局、城管局实地踏勘符合规划的单体建筑逐幢核对,单体建筑符合审批图纸要求的按幢为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共同出具《建设工程现状认定意见书》(附件)报经县政府审批后,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即有 2009 年 1 月 23日前相关佐证材料)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前,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局、城管局及所在地乡镇政府实地踏勘后共同出具《建设工程现状认定意见书》,报经县政府审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主管局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局办理 ; 没有承继单位和主管局的,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持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的材料代为申请,报告县政府批复后,按照 “ 证缴分离 ” 原则,同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县政府批复直接办理出让或划拨性质的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转移登记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登记。土地出让起算时间按同楼盘内第一套房屋补办土地出让时间计算。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符合规定的申请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将房产和土地用途统一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乡镇(街道)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在南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及现场进行公告无争议,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土地批准用途为主综合实际状况的不动产用途、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前提下,每个分割宗地符合单元界线封闭、空间独立、具备通行、可实现用途和可独立利用条件,自然资源局可对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但最多不超过 3 宗, 釆 取 “ 共用宗地、按幢办证 ” 的方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依法确定非本村集体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集体农民因扶贫搬迁、造福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理、政府重点项目移民或拆迁安置等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1999 年 5 月 6 日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面积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附件:《建设工程现状认定意见书》附件

建设工程现状认定意见书

编号: 2021-×××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经联合实地踏勘,该建设工程属《政和县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 案》第三条 “ 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 , 根据该条款认定建设工程现状如下:用地面积 ××× 平 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 米,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计容面积 ××× 平方米, 建筑高度 ×× 米,层数 ×× 层,本认定意见书经县政府 审批后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现状认定 意见

乡(镇) 人民政府

经办: 审核:   年 月 日(章)城市管理 局

经办: 审核:   年 月 日(章)住建局

经办: 审核:   年 月 日(章)自然资源 局

经办: 审核:   年 月 日(章)县政府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