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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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医保〔2021〕47 号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

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 号,以下简称“第2 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第3 号令”)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医保〔2021〕37 号,以下简称“省评估细则”),切实规范医药机构定点管理,统一全市医药机构评估确认,在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需求建议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有关事项

(一)关于申请评估时间问题。 申请受理时间由原年内每季度(3 月、6 月、9 月和12 月的下半月),改为年度(4月、8 月、12 月下半月)。自受理申请材料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 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二)关于评估方式问题。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的方式。按照省评估细则要求,定点医药机构评估项目核查要点,其中一项不符合即该序号项目为不符合。

(三)关于完善专家库成员问题。 原建立的医药卫生专家库继续沿用,为落实国家第2 号令、第3 号令和省评估细则规定评估专家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的要求,市医保中心可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补充财务管理、信息技术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四)关于医疗机构多种签约方式是否同时受理问题。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及正式运营至少3 个月(有实际就诊信息数据),普通门诊、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受理。

零售药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在注册地正式经营至少3 个月(有实际销售药品耗材等信息数据)。

(五)关于医药机构申请定点面积问题。 国家第2 号令、第3 号令和省评估细则均未对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的面积作条件和要求,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零售药店以药监部门、医疗机构以卫健部门审批为准,对面积不另作附加条件。

(六)关于医药机构变更的问题。 有关医药机构申请变更,按照 国家 第2 号令、第3 号令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医保待遇函〔2021〕20 号)的要求受理变更并及时办理。坚持落实“放管服”制度改革,简化、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保障效益。

(七)关于不予受理情形核查问题。 可参照福建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对医药机构是否存在不受理情形的核查形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内容(由市医保中心统一)通过公示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核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有关要求

(一)统一经办管理。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第2 号令、第3 号令和省评估细则规定落实,在申请条件、评估方法和协议管理等方面,对社会办医药机构一视同仁,避免各县(区)落实医药机构申请、评估、管理等口径不一、各自为政现象。

(二)严格经办规程。 市医保中心要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医保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三)落实业务培训。 市医保中心要对各县(区)管理部相关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医保政策及业务培训,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医保政策及业务培训。

(四)加强行政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地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评估情况、执行医保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此前本市出台相关规定与国家第2 号令、第3 号令和省评估细则等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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