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 2021 〕 85 号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
物业承接查验等四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动“红色物业”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物业承接查验等四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避免矛盾纠纷
1.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办理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该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前,鼓励业主委员会、新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2.严格执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 号),明确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承接查验的程序、现场检查验收的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等内容;查验内容可参考龙岩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物业承接查验标准(试行)》。
3.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已承接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项目的,尚可补办承接查验手续的应尽快办理。鼓励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承接此类补办承接查验项目时,对今年之前完成补办手续的给予费用等方面的优惠。
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对辖区内物业项目开展承接查验的工作情况要进行排查、建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工作的及时督促改正,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应把承接查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工作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仍不履行承接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应当严格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被处罚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建设单位被处罚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当地住建部门。
二、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避免监管盲区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19〕19 号)要求,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微信公众号公告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对补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根据规定予以补办;拒不备案的,对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公布公示工作,强化服务透明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将公共部位经营收入等情况进行公布公示。
1.公布公示的内容。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供水、供电部门收费的公共水费、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应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2.公布公示的频次。(1)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合同中已明确上述事项的,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与服务合同期限相同;(2)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至少每季度一次(一般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月初开始公示上一季度情况);(3)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一般每次支出维保费后公示;(4)供水、供电部门收费的公共水费、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每月公示(一般次月月初开始公示上一个月情况),实行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分摊一次的,分摊时应予公示;(5)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一般1 月月初开始公示上一年度情况),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一般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月初开始公示上一季度情况)。除长期公示的以外,公示期限一般为7 日。
3.公布公示的方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主要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栏),同时也可在每个楼道入口处设置的公告栏进行公示,鼓励通过业主微信群、智能信息系统等方式公示。
4.其他工作要求。(1)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公布公示相关内容,同时应当将公布公示情况进行拍照、截图进行保存,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2)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开展公布公示工作的,应及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各项措施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避或减轻责任风险;要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工作;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消防、电梯、房屋安全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属于业主专有部位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1)消防车通道管理方面。对物业服务区域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行统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规范化、标识化管理,对相关技术规范不明的,要及时书面请求消防救援部门予以支持;要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和安全通道的巡查检查,通过在通道、违法行为发生处等张贴提醒、告知等方式劝阻车辆、物品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消防救援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2)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方面。各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拉线充电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开展专项整治,并配合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开展整治,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可以在小区出入口、楼道进出口、电梯轿厢等位置张贴提醒、告知等方式督促业主依法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在规定位置集中充电,提醒业主勿将电动自行车驶入电梯轿厢。
(3)高空抛物防范管理方面。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情形发生,避免或减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要检查公共区域的幕墙、外墙、门窗等搭建物、悬挂物的安全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要设立警示标识等进行安全防护;可以在小区出入口、楼道进出口、楼道窗户附件等位置张贴提醒、告知,有条件的可以安装对高处可能发生高空抛物的区域进行拍摄的视频监控设施。
(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信息安全方面。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信息安全,严格保管姓名、电话、房号、人脸等各项信息,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严禁泄露、倒卖身份信息等行为(公安等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优化服务、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物业费收取问题,不得通过停用楼宇门禁、车库感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5)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防汛防台风、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共用区域燃气安全管理等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要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21〕4 号)文件的要求,指导督促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发现苗头性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2021 年5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