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余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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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余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余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余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余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租房管理,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遵义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配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出租、出售、运营、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特定对象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出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公租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租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全县公租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公租房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核实,子营街道办事处、白泥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初审,其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县城区域内公租房申请资料的复审工作。

县城发集团负责县城区和龙溪镇公租房的分配、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工发集团负责经开区公租房的建设、审核、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公租房的审核、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减免,以实现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租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保障与分配管理

第七条 保障方式分为租赁公租房、购买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三种,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明确一种保障方式。

第八条 申请租赁公租房和租赁补贴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入职未满5年; 

2.在当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

4.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购买公租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城镇规划区内户口(取得本县城镇规划区内户口1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三)城镇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需民政部门提供证明);

(四)申请人因离婚无房的,离婚年限应满2年;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申请人应男女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家庭申请的,明确一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户口簿成员为认定家庭成员的依据。 

每个申请人(含家庭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3人(含3人)以上的多成员家庭,可申请租赁一室一厅的公租房2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常住人口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个人)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五)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及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原始征缴单据,或者用工单位提供一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依据;外县户籍需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 

(六)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向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先公告的条件,提供完整真实的印证材料及相关的承诺书等。 

(二)村(居)委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村(居)委会的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复审。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接到问题反映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核实、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书面告知的单位的上一级有关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登记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申请租赁补贴的从登记之月起计算核发租赁补贴。申请购买或承租公租房的,采取公开摇号、抽签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无房源的时候,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从轮候之月起计算核发租赁补贴,分配房屋之月停发租赁补贴。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余庆县公租房准购(租)通知书》,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租赁协议应载明公租房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租金标准、权利、义务和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不按时参加公租房分配或逾期不签订协议的(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需在到期后的10天内说明情况),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配售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租房。

第十八条 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分配公租房:

(一)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属于二级以上肢体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军队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军人、70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子女、城镇鳏寡孤独、市级以上劳模、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 

(三)居住在公共住房中D级危房内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县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 

第三章  租售运营与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或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也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金由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发改(物价)、住建、财政部门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需建立公租房租金收取台账,台账中要对有交租人姓名、家庭类型、交费标准等内容。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并将房屋租金收取台账、上缴凭证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未出售公租房的维护、运营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 分配获得公租房的家庭(个人), 每年承租人需向申请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年度审核资料,审核通过的继续租住,未通过审核的管理单位及时清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保障对象家庭(个人)租住满3年后可以根据自愿,向公租房资产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具体配售条件以县政府的配售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公租房的比例不能超过可配售总量的90%,达到配售比例后停止配售公租房。

第二十六条 已建成或在建的公租房,按照配售该公租房时的综合成本价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售。综合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综合成本价不含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在缴清房款后,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购买公租房”,作为共有产权房加强管理,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按照售房款的5%,统一缴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已售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未配售部分公租房维修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租房物业服务的,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四章  上市管理

第三十条 保障家庭购买的公租房,从购买之日起居住满5年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在购买房屋所有面积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购买公租房的家庭,将公租房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出售通过行政划拨用地建设的公租房补交土地收益,依据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届时公租房所处地段对应的普通商品房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算总房款8%核定,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评估价×房屋面积×8%。相关费用由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和收取。收取的土地收益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核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保障对象出售的公租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已配售的公租房应由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提供保障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进行自我管理,亦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公租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规定出售并补交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新建、维修、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章  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申请人选择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经审核批准后,政府按照一定标准以货币化的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租赁房屋,解决住房需求。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由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和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为准)构成。按季度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社保账户。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申请家庭保障面积(申请家庭人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 获得租赁补贴的家庭(个人), 每年需向申请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年度审核资料,审核通过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审核未通过的取消保障资格。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七条 腾退公租房时,应当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结清自来水、电、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拒不执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的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或不在本县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因购买期房,暂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8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十九条 享受公租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收回公租房,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交纳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腾退公租房时,应当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结清自来水、电、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拒不执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租房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市场租金计收房租;超过6个月的,按照市场租金的150%计收房租,直至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一条 对承租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征信不良记录的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租金补助、住房租赁补贴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骗购公租房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购买人合法权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代理未经审核同意的公租房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函〔2014〕8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公廉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规则>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7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核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20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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