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妇女联合会 文件
晋市检会〔 2021 〕 4 号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晋城市妇女联合会印发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 :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妇联组织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就案件线索信息共享及矛盾化解、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适用及司法救助、亲职教育及监护监督、入职查询与强制报告等工作加强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并将相关协作机制贯彻于司法办案、犯罪预防、“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等工作中,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为儿童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二、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妇联组织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及问题反馈,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三、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妇联组织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联络员于每年年底前,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妇女联合会
2021 年 6 月 2 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建设
1.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线索、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优先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应当共同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 构建联合关爱救助机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工作,帮助解决生活、教育等问题。
3. 共建矛盾化解机制。 在办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或涉妇女儿童案件工作中,要贯彻落实枫桥经验,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把握案件特殊规律,办好每个案件、做好每一起矛盾化解工作,要贯彻全面司法保护原则,避免就案办案,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发挥妇联组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经验优势,积极推进矛盾化解工作。
4. 共建保障妇女平等权利机制。 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妇联组织应当在线索发现、资料信息收集等方面提供支持。检察机关在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文件时,应当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或者可能对妇女儿童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主动听取妇联组织的相关意见。
二、共同推进落实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5. 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学校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职工管理不严格、防性侵教育缺位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解决相关问题。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共同推动学校对专职教师指导培训,将防性侵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课程。
6. 健全和完善办案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强奸、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监督立案等工作机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逐步统一“一站式”询问办案场所建设和使用标准,特别注重保护被害人隐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在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尽量做到一次询问、取证到位,不打扰被害人的生活,避免和减少对妇女儿童的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妇联组织可以推荐专业力量参与被害人心理测评、疏导等工作,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7. 严格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贯彻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要求,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或者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做好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共同对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全面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8. 加强亲职教育和监护监督合作。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结合实际建立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联合推动亲职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
9. 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机制。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机制,发挥大数据支撑作用,建立入职查询数据库,推动对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已有教职员工的全面筛查和新进人员入职查询的全覆盖,推动涉罪信息集中查询和人员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规范查询及结果反馈程序,明确责任追究,逐步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10. 畅通维权服务绿色通道。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畅通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专区、 12338 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络维权服务等维权渠道,及时接收、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线索和投诉,共同做好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
三、加强法治宣传与政策引导
11. 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开展法律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等活动,提升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双方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提升正确的婚恋观,促进家庭和睦,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12. 联合开展宣传推介。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可以发布典型案事例、开展先进人物评比等方式,向社会通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先进做法,弘扬正气,提升工作质效,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13. 加强综合分析研判。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可以针对女性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疑难问题、前瞻性课题以及犯罪形势等开展联合调查和分析研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研讨会、专项报告、立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进一步完善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
14. 培育社会支持力量。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围绕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工作,双方加强对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明确工作内容,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和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
四、加强配套保障机制建设
15. 建立会商研讨机制。 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定期会商重要事项,定期就合作事宜通报情况、共享信息、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16. 建立联络员机制。 全省各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分别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17. 建立联合培训机制。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开展联合培训,对妇联组织社会调查员、家庭教育指导师、合适成年人等人员,加大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理解与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被害人救助支持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在日常培训中,也可以邀请妇联组织人员讲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性别平等专业知识,促进在司法保护中更好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8. 建立专业力量支持长效机制。 妇联组织加大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工作力度,指导社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提升专业水平,规范和梳理相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名单,将具备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条件的登记成册。检察机关根据需要,从在册名录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委托专业人士开展相关工作。妇联应当做好社会组织的培训工作,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定期总结梳理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经验宣传和案例推广。
19. 建立人员交流机制。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探索建立干部交流、挂职、兼职等机制,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履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