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静乐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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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妇女联合会
静乐县教育科技局
文件静乐县公安局
静乐县民政局
静乐县司法局
静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静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静检会﹝2022﹞1 号
关于印发《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
询问、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取证、综合救助工作,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现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静乐县委
静乐县妇女联合会 静乐县教育科技局
静乐县公安局 静乐县民政局
静乐县司法局 静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静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2 年2 月15 日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
“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取证、综合救助工作,建立“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站式”询问、救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以一次性询问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专门办案场所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权利义务告知、询问取证、心理测评,在专门医疗机构开展体格检查、检材提取等工作,并同时给予被害人法律援助、心理救助、医疗救治、经济救助、司法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综合救助。
第三条 在开展“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时,应当坚持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坚持依法、务实的原则,遵循未成年人工作特殊规律,科学创新。
第四条 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伤害案件和性侵害案件。具体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
第五条 未成年被害人,是指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刑事犯罪侵害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
第六条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设立集询问访谈、心理疏导等功能于一体的询问专门场所,并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心理测评疏导等相关办案装备和设施。
卫健局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院设立集身体检查、医疗救助于一体的医疗室,为询问、取证、救助提供合适场所和环境。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询问场所另有要求的,另行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询问。
第七条 组建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律援助律师、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为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八条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突出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及时、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部门等自发现或者接报未成年人被侵害相关线索起,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公安机关应设置专门联络员,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开展被害人询问工作。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暴力伤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专业学科背景的专业询问团队,开展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工作。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前,应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询问时,使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能够被其充分理解的语言,让被害人自由叙述,避免诱导性或暗示性询问,并如实记录询问笔录。
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公安干警进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对询问被害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确保音像资料客观、完整,声音和图像清晰。录音录像光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随案移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入、近亲属或者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全面询问,了解被害人年龄情况和被侵害后的精神心理等状况,必要时,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害人精神心理状态以及精神心理状态和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査,提取体液、毛发、指甲内的残留等生物样本,一次性完成医疗检査、伤情鉴定所需生物检材的提取工作。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参加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开展侦查监督;开展“一站式”调査取证,避免二次伤害。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经济救助等综合救助工作,并对救助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对因家庭成员沟通和相处方式存在明显问题,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育的,检察机关应当联合妇联组织启动亲职教育和防侵害指导,帮助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模式。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加强源头防控。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业务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在诉讼阶段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或《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咨询。
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一般应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应当委托专业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对遭受侵害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测评和疏导。
经检察机关通知,必要时可以指派优秀心理咨询师参与被害人询问,承担情绪安抚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是实施侵害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由共青团组织指派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工作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十三条 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等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妇联组织应当联合检察机关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被害人群体开展救助帮扶、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妇联组织对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受检察机关委托开展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家庭存在问题的受害人家庭提供家庭经营指导和家庭纠纷干预。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未成年被害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帮助其重返学校。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其继续学业,实施一人一册,台账管理:对需要转学的未成年被害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撒销资格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提供临时照料、生活安置;对符合民政救助规定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救助。
第二十九条 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意愿且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十条 卫健局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医院,设立环境温馨、设施齐备的诊疗室;开通绿色通道,案发后第一时间安排医生配合办案机关对需要检查、诊疗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医学检查和治疗。
对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由女性医生提供检查、诊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名誉、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公开被害人个人信息和可推知其真实身份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系人制度,形成案件办理与综合救助的衔接一致;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对“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对于重大、特殊的案件、事件等,经成员单位提议,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成员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2022 年2 月15 日起施行。
报: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抄送:团县委,县妇联,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