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局
通知
农业农村局
龙新财规〔2024〕1 号
新罗区财政局 新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新罗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开发中心、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新罗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2024 月6 月28 日
新罗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和农田建设省级、市级、区本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 年;省级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 年。届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拨付、组织指导农业农村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推动和监督各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组织区级层面初验收工作,具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区级财政承担本级农田建设支出责任。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可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支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主体承担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落实自筹资金,自筹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项目资金优先从自筹资金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
(八)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贷款贴息、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设施保险费、新增耕地奖补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5%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选址、组织申报、勘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图斑核对等方面支出;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 2%据实列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和工程监理费从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补助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检测、项目验收、项目信息化建设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 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列入工程概算,项目工程实施费总额在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内的,按1.2%计算,超过1000 万元部分按0.7%计算。具体列支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条 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完成上级下达任务要求的,省财政按每亩1.5 万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增耕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完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和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法分配是根据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镇(街)建设需求等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最优配置的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建后管护、撬动社会资本等成效较好的镇(街),可在分配当年度补助资金时,通过改造提升任务倾斜予以激励,激励资金用于农田建设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各项目镇(街)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完成农田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对于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级可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农田工程损毁修复、建后管护等与农田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业务指导,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对上报的数据、信息和材料等认真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项目镇(街)应当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