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法函〔2022〕57 号关于《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送审稿)》
意见的复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转来的《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已收悉。经研究,根据来文资料,我局提出了25 条意见,其中,来文单位已采纳20 条,未采纳5 条,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的合法性问题
(一)《遴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申报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部门,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对通过审查的产业项目,形成遴选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组织专家评审”的审核方式。
(二)《遴选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1 项“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意向用地单位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但《遴选办法》并未规定联合申请情形下,联合体各成员是否均须满足本办法第二、三、四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建议明确。
(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审定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但《遴选办法》尚未规定,建议补充。
(四)《遴选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
1.《遴选办法》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建议按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2.建议同时制定《遴选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在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印发后于10 个工作日内同步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材料。
3.建议在《遴选办法》印发后,按照《深圳市政府立法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办法》(深府法治办〔2020〕1 号)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工作。
二、关于《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一)《监管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第6 项约定第一个周期的考核标准,对于“后续周期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后续周期考核的表述不明确,若后续周期也需要严格考核,建议明确具体考核标准。
(二)《监管协议》第四条第(十一)项“配合房地产项目全链条监管工作”。鉴于该项不明确,建议修改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华区房地产项目全链条监管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指引配合房地产项目全链条监管工作。”
我局仅对来文法律事项进行研究,对非法律事项不作研究,请贵单位自行核实。
特此函复。
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2022 年3 月30 日
(联系人:卢璐璐,联系电话:23761765)公开方式:不予公开
深龙华法函〔2022〕314 号
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关于《龙华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关于征求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
遴选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
意见的复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来《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遴选办法》)已收悉。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核,贵局制定的《遴选办法》,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听取相关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局长办公会议等程序后,最终形成《遴选办法(送审稿)》,该《遴选办法(送审稿)》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要求,无合法性问题。
特此函复。
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2022 年7 月19 日
(联系人:崔萧月,联系电话:23761765)公开方式:不予公开
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关于《龙华区工业及
其他产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的意见
区政府:
转来《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提请审议<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送审稿)>的请示》(以下简称《遴选办法》(送审稿))已收悉。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核,《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听取相关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局长办公会议等程序后,最终形成《遴选办法(送审稿)》,该《遴选办法(送审稿)》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要求,无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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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2022 年9 月14 日
(联系人:崔萧月,联系电话:23761765)公开方式:不予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