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97-201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09-09 1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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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897-201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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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装饰石材工厂设计中,规范工厂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石材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
1.0.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应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节能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设计方案应经过多方案的综合比较。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生产及辅助设施。

1.0.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整形 blocks squaring
对荒料的不规则外形进行修整的过程。


2.0.2 定厚 calibrating
采用金刚石磨头磨削加工方式,使大板毛板、条形毛板的厚度达到加工要求的过程。
2.0.3 背网 resin reinforcing net
本规范特指用胶粘剂将纤维网粘贴在板材背面,使板材强度得到提高的加工过程。
2.0.4 补胶 filling with resin
将胶粘剂与石粉混合后,对石材表面的崩边、掉角、孔洞、裂纹等缺陷处进行填充、修补的过程。
2.0.5 对剖 split
平行于板材的板面,将板材一分为二的加工过程。


3 基本规定

4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0.1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0.2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周边的交通、水、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协调,并应充分利用现有配套协作条件。
4.0.3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4.0.4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0.5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荒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协作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6 装饰石材工厂不应靠近居民区,宜靠近石材矿山、石材生产加工集中区或石材贸易集散地,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厂区应避免压覆矿体;
2 厂区所在地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4.0.7 厂址不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0.8 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荒料、大件设备的要求。
4.0.9 工厂选址宜靠近铁路、水路、公路交通线。
4.0.10 厂外道路与城镇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并应根据荒料运输的特点,对不能满足要求的道路应做改造。


5 总图运输

6 荒料堆场

7 生产工艺

8 建筑与结构

9 生产废水处理

9.0.1 生产废水的处理水量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工艺方法、生产能力确定。


9.0.2 生产废水处理宜按流程(图9.0.2)进行设计。

图9.0.2 生产废水处理流程图


9.0.3 生产废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当水量变化较大时,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水泵应采用自灌式或淹没式启动。


9.0.4 生产废水收集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大于最大一台水泵的5min出水量,且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12次。
9.0.5 絮凝剂的加入方式应根据处理水量、投加絮凝剂类型等因素确定,宜采用水泵混合、管道混合等方式,混合时间应小于2min。
9.0.6 沉淀罐(或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应按15min~30min设计。
9.0.7 非压力排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200mm。
9.0.8 生产废水处理后所产生的污泥,应使用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20%。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专门堆放场所。
9.0.9 对于污泥量较少的废水处理装置,可选用板框、箱式压滤机;污泥量较大的,可以选用带式压滤机、折带式真空转鼓脱水机、盘式真空脱水机等设备。
9.0.10 车间内的生产废水排水沟底面坡度不宜小于5‰,排水沟的起始位置深度不宜小于0.3m。
9.0.11 砂锯的废水处理系统应单独设计。


10 公用辅助工程

11 节 能

12 环境保护

13 职业安全卫生

附录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附录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表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表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 两座一、二级最低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一、二级最低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7 最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附录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1 表列净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最小水平净距为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出地面处)的距离。
3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的稳定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m。其中,当次高压A管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4 括号内数据为距大于35kV电杆(塔)的距离。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 距离由电杆(塔)中心起算。
6 表中所列数值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但最多减少一半。
7 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外缘的净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净距要求与电缆沟(管)同。
8 表列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9 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时,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1 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 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但最多至一半。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排水管(沟)、压缩空气管道的净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净距可减少到0.1m。
4 表列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沟)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沟)之间的净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管(沟)和给水管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5 当给水管与排水管(沟)共同埋设的土壤为沙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沟)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电缆沟之间的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级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的净距,可按35kV数据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净距要求与电缆沟(管)同。
8 括号内数据为距管沟外壁的净距离。
9 管径系指公称直径。表中“—”表示净距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注:1 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或管沟的外顶与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
2 当电力电缆采用隔板分隔时电力电缆之间及其到其他管线(沟)的距离可为0.25m。


附录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附录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表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附录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附录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表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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