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09-09 1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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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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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 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 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3.0.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4 总 平 面

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2
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 建筑设计

6 安全措施

7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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