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67-2013 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标准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火炸药行业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用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火炸药行业用能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火炸药行业的黑索今、梯恩梯、单基发射药、双基发射药、复合固体推进剂等的生产用能和能源监测管理,以及上述产品工艺生产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设计工作。
1.0.3 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GJ 1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及《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一次能源 primary energy
在自然界中取得的未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2.0.2 二次能源 secondary energy
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成另一种形态的能源产品,包括:洗精煤、型煤、焦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焦化产品、热力、电力等。
2.0.3 耗能工质 energy consumed medium
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作原料,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载能介质。如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
2.0.4 能源当量值 energy calorific value
按照物理学电热当量、热功当量、电功当量换算的各种能源所含的实际能量。按国际单位制,折算系数为1.0。
2.0.5 能源等价值 energy equivalent value
能量转换必然存在损失,即有转换效率存在。获得一个单位的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一次能源量,称为二次能源的等价值。
2.0.6 用能单位 energy consumption unit
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
2.0.7 直接综合能耗 direct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统计期内,在产品的生产工序中,扣除采暖等的能源消耗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能耗。
2.0.8 单位产品直接综合能耗 direct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用的直接综合能耗。
2.0.9 主要生产工序 main manufacture procedure
企业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原料准备(接收)、生产加工、产品的制成及产品的包装等生产工艺过程。
3 产品的生产工序及数据的采集
3.0.1 产品生产工序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黑索今的主要生产工序应包括原料准备、硝化、结晶、冷却、洗涤、煮洗、干燥、包装、硝烟吸收等工艺过程,不包括废酸处理和废水处理;
2 梯恩梯的主要生产工序应包括原料输送、硝化、预洗、精制、干燥、制片、包装等工艺过程,不包括硝烟吸收、废酸处理和废水处理;
3 单基发射药的主要生产工序应包括硝化棉接收、驱水、胶化、压伸、切断、筛选、预烘、汽浸(浸水)、烘干、光泽、混同包装、溶剂回收等工艺过程;
4 双基发射药的主要生产工序应包括药浆接收、驱水、压延、切割、烘干、压伸、切药、凉药、车药、挑选、组批、混同、包装等工艺过程;
5 复合固体推进剂的主要生产工序应包括壳体准备、原料准备、称量、混合、浇注、固化、拔模整形、应力释放罩制造、探伤、静止试验、包装等工艺过程。
3.0.2 生产系统的工序、装置或设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炸药行业生产系统的工序、装置或设备应是国家允许的生产工序、装置或设备;
2 火炸药行业生产系统中,产品的生产工序、装置及工序、装置中的主要耗能设备,应从生产安全、节能、对环境的影响、产品质量、生产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按国家、行业的要求进行比对,以便适时对其进行更新、改造。
3.0.3 生产系统的工序、装置或设备能耗数据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炸药行业生产系统的工序、装置或设备的能耗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的有关要求,企业中主要生产系统的能耗量应以实测为准;
2 火炸药行业生产系统的工序、装置或设备的能耗数据应以当年(年度)实测且经过核定的数据为准;
3 能耗数据的采集,必须来自于各类合格的节能监测、计量仪表;
4 能耗数据的采集应在正常工况(生产)条件下进行,正常工况(生产)条件是指工序、装置或设备的连续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85%或以上;
5 当间断生产时,应至少实测3个生产周期,每个生产周期应监测3次。
4 能源计量监测与记录
5 能源折标煤的计算
5.0.1 一次能源折标煤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购的各种燃料的发热量应实测,并按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成标准煤,其折标系数为:

式中:EK——一次能源折标煤系数(kgce/kg);
QNet,ar——某种燃料低位发热量(MJ/kg);
29.308——1千克标准煤的发热量(MJ/kgce)。
2 各种能源折标煤参考系数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0.2 二次能源折标煤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二次能源消耗量时,应按当量值或等价值折算为标准煤;
2 本企业自产的二次能源,应按等价值折算为标准煤;
3 外购的二次能源,当无条件实测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折标煤系数计算。
5.0.3 耗能工质折标煤的计算,应按能源等价值折算,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6 火炸药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
7 能耗指标等级
7.0.1 能耗指标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耗指标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 一级能耗指标为单位产品直接能耗限额先进值。达到一级指标的生产线应为能耗先进生产线。
3 二级能耗指标为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单位产品直接能耗限额准入值。该指标应是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时必须达到的单位产品直接能耗值,是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依据。
4 三级能耗指标为现有企业生产某产品的单位产品直接能耗限额限定值。超过该指标的企业,其生产耗能过程应限期整改。
7.0.2 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直接能耗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 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直接能耗指标表
8 节能管理
附录A 年能源消耗表
附录A 年能源消耗表
表A 年能源消耗表
附录B 部分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煤参考系数
附录B 部分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煤参考系数
表B 部分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煤参考系数

附录C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附录C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表C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