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09-11 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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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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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大牛工程师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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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2.2 符 号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统计公报_工作报告_报告模板

A——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
V——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
Vt——油品储罐单罐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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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缩 略 语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资料共享_工作报告_统计公报

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 液化石油气;
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 压缩天然气;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 液化天然气;
L-CNG 由LNG转化为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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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大牛工程师


3.0.2 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按本规范第3.0.12条~第3.0.15条的规定联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
1 CNG加气母站与加油站;
2 CNG加气母站与LNG加气站;
3 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
4 LPG加气站与LNG加气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CB/T 50610的有关规定。
3.0.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有关规定。
3.0.8 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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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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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50<V≤210 V≤50
二级 90<V≤150 V≤50
三级 V≤90 汽油罐V≤30,柴油罐V≤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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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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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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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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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LPG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V≤60 V≤30
二级 30<V≤45 V≤30
三级 V≤30 V≤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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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大牛工程师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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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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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大牛工程师

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A的规定。工作报告_文库_工程咨询

表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大牛工程师

级别 LNG储罐总容积V(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3
一级 60<V≤120 V≤60 V≤24
二级 V≤60 V≤60 V≤18(24)
三级 V≤30 V≤30 V≤18(24)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免费下载_工作报告_报告模板


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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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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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站等级 LPG储罐总容积(m3 LPG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m3)
一级 V≤45 120<V≤180
二级 V≤30 60<V≤120
三级 V≤20 V≤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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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LPG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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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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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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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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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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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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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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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作为站内储气设施使用的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其单车储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4m3工程资料_资料共享_模版下载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模版下载_工程资料_县域经济


4.0.2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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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4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续表4.0.4

续表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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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并不得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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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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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5 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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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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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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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6 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续表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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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LPG储罐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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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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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7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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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站内LPG设备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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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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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8 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续表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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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站内CNG工艺设备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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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LNG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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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续表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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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站内LNG设备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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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1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0.12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和“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及“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1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加气站的加油加气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4.0.14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0.8的规定确定。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0.9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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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站内平面布置

5.0.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模版下载_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


5.0.2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 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3 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5.0.4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5.0.5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6 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 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5.0.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5.0.8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9 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0条的规定。
5.0.10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5.0.11 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5.0.1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5.0.13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表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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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数据分子为LPG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为LPG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4 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m。
5 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级别的LPG埋地储罐确定。
6 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8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9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8条的规定。
10 表中一、二、三级站包括LPG加气站、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
11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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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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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站房、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2 表一、二、三级站包括LNG加气站,LNG与其他加油加气的合建站。
3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括号内数值为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4 “*”表示应符合表5.0.1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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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 本规范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0.15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资料库_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7 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8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9 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10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1 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12 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13 工程施工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A.0.1 站址选择、站内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和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路面边缘。
2 铁路——铁路中心线。
3 管道——管子中心线。
4 储罐——罐外壁。
5 储气瓶——瓶外壁。
6 储气井——井管中心。
7 加油机、加气机——中心线。
8 设备——外缘。
9 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11 建(构)筑物——外墙轴线。
12 地下建(构)筑物——出入口、通气口、采光窗等对外开口。
13 卸车点——接卸油(LPG、LNG)罐车的固定接头。
14 架空电力线杆高、通信线杆高和通信发射塔塔高——电线杆和通信发射塔所在地面至杆顶或塔顶的高度。
注:本规范中的安全间距和防火间距未特殊说明时,均指平面投影距离。大牛工程师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
8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县域经济_资料库_十四五


B.0.2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划分为一类保护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共室内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分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2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建筑物。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4000m2的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9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居住建筑。
10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他建筑。
B.0.3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为二类保护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支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4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5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
6 总建筑面积超过7500m2的其他建筑物。
7 车位超过10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200个的停车场。
8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4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包括通信发射塔),应为三类保护物。
注:本规范第B.0.1条至第B.0.4条所列建筑物无特殊说明时,均指单栋建筑物;本规范第B.0.1条至第B.0.4条所列建筑物面积不含地下车库和地下设备间面积;与本规范第B.0.1条至第B.0.4条所列建筑物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第B.0.1条至第B.0.4条所列各类建筑物。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附录C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C.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大牛工程师


C.0.2 汽油、LPG和LNG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为1区。
C.0.3 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3),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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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分为0区。
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3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注: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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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汽油的地面油罐、油罐车和密闭卸油口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4),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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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面油罐和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应划分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3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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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应划分为2区。
注: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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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LPG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机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应划分为2区。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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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 埋地LPG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7),应符合下列规定: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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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3m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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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地上LPG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8),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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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距储罐外壁3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护堤内与防护堤等高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工程资料_十四五_工程咨询


C.0.9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LPG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9),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外缘6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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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 LPG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0),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外墙,距孔、洞或墙体开口边缘3m范围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应划为2区。
3 在1区范围之外,距释放源距离为R2,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3m时,R2取值为L外加3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等于3m时,R2取值为6m。报告模板_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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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1 室外或棚内CNG储气瓶(组)、储气井、车载储气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1),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井)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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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2 CNG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2),应符合下列规定: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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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外墙,距孔、洞或墙体开口边缘为R的范围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或等于4.5m时,R取值为3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4.5m时,R取值为(7.5-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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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3 露天(棚)设置的CNG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3),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 水平方向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顶部7.5m以内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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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4 存放CNG储气瓶(组)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外墙,距孔、洞或外墙开口边缘R的范围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或等于1.5m时,R取值为3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1.5m时,R取值为(4.5-L)m。工作报告_免费下载_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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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5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和LNG加气机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和LNG加气机的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距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和LNG加气机的外壁四周4.5m,自地面高度为5.5m的范围内空间应划分2区(图C.0.15-1)。当罩棚底部至地面距离L小于5.5m时,罩棚上部空间应为非防爆区(图C.0.15-2)。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4年版)(完整版)


C.0.16 LNG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6-1~图C.0.16-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LNG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储罐区的防护堤至储罐外壁,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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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7 露天设置的LNG泵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设备或装置的外壁4.5m,高出顶部7.5m,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当设置于防护堤内时,设备或装置外壁至防护堤,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资料共享_十四五_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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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8 露天设置的水浴式LNG气化器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水浴式LNG气化器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当设置于防护堤内时,设备外壁至防护堤,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模版下载_报告模板_统计公报


C.0.19 LNG卸气柱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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