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58-2014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免费下载)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区的建筑设计。
1.0.3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应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求。
1.0.4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康复治疗 Rehabilitation therapy
指通过作业、音乐、职业培训等治疗方法,指导患者进行手工制作、音乐欣赏、美术书法、生活技能训练、体育活动等,用以配合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2.0.2 隔离室 Isolated room
指用于收治急性期精神疾病患者的单人病房。
2.0.3 电抽搐治疗 Electro convulsive therapy
指在监控条件下依照推荐剂量对患者头颅部位进行电刺激,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治疗方法。
2.0.4 光疗 Light therapy
指利用人工强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方法。
2.0.5 封闭区 Close area
指供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使用的住院病区及治疗区域。
3 选址与总平面
4 建 筑
5 给水排水和消防
5.0.1 给水排水、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在管道井、吊顶和墙内隐蔽安装。
5.0.2 淋浴喷头应采用与墙或吊顶平齐的安装方式。
5.0.3 当在病房或医护人员监管不便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喷头时,宜采用隐蔽式喷头。
5.0.4 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5 生活热水宜采取供水温度恒定和防烫伤的技术措施。
5.0.6 供患者使用的水龙头宜采用自动感应龙头。
6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6.0.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条件时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6.0.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设计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0.2的规定。
表6.0.2 室内采暖设计计算温度
6.0.3 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采暖散热器宜暗装。
6.0.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地区,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
6.0.5 室内空调设计计算温度参数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室内空调设计计算温度参数
6.0.6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采用空调系统时,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
6.0.7 各种用房室内通风或新风量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室内通风或新风量参数
6.0.8 各区域的通风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7 电 气
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执行,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及恢复供电时间表
7.0.2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0.1条的要求。
7.0.3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的医疗场所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应急电源系统。
7.0.4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应设置应急电源系统。应急电源可根据建筑的规模,采用集中式或分散式。
7.0.5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的设置,应远离患者接触的环境,并应易于操作维修。设置在公共场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6 精神专科医院封闭区的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应设置在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并应方便操作维修。
7.0.7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电气装置应安全坚固,不宜拆卸。
7.0.8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插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9 患者可接触到的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内的照明装置应为封闭式,高度不应低于2.40m,且应采取嵌入或吸顶式安装。
7.0.10 精神专科医院病房宜设置一般照明和夜间照明。每个病房宜至少有1只照明灯具电源接自应急电源系统。封闭区病房的照明宜在病房外护士方便操作的控制位置。
7.0.11 设置风机盘管式集中空调的封闭区,风机盘管控制器宜设置在病房外护士方便操作的控制位置。
7.0.12 护理单元走道应有一般照明,并应采取在夜间降低照度的措施。
8 智 能 化
8.0.1 智能化系统的末端装置安装应安全、牢靠且不易接触、破碎,并不应形成吊挂支点。
8.0.2 封闭区病房内不宜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8.0.3 封闭区病房内不宜设置背景音乐功能。
8.0.4 住院部区域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宜采用防爆半球形式,并应吸顶安装。
8.0.5 住院部区域宜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
9 医疗气体
9.0.1 医疗气体气源站房的设计应纳入精神专科医院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可根据需要设置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泵站等。
9.0.2 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用气源,应按日用量要求贮备备用量,不宜少于3d贮存量。
9.0.3 精神专科医院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泵站,宜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宜设置监视设备,在中心控制室宜设监视。
9.0.4 电抽搐治疗室、监护室、抢救室、观察室应设置氧气、负压吸引装置。
9.0.5 病房内的医用气体终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