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37-2011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免费下载)
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储备库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3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1.0.3 石油储备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国家石油储备库 national petroleum depot
国家投资建设的长期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2 企业石油库 commercial petroleum depot
企业自主经营的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3 石油储备库 petroleum depot
国家石油储备库和企业石油库的统称。
2.0.4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 防火堤 dike
用于防止油罐泄漏的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7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8 油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油罐。
2.0.9 油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以环绕油罐区的消防道路中心线为界。
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储备库宜储存低凝原油。
3.0.2 原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3.0.3 储罐模数的确定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储罐单罐公称容量不宜小于10×104m3。
3.0.4 石油储备库职工生活设施、维修设施宜依托社会。
3.0.5 石油储备库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原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并应将泄露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库区较小的范围内。
3.0.6 石油储备库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 石油储备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有关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0.8 石油储备库设计,应有效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0.4 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 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 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
4.0.8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1 油罐区从防火堤顶角线算起;油泵房从泵房外墙轴线算起,露天油泵和油泵棚从泵体外缘算起;码头从所停靠设计船型的外缘算起,L为相邻油船中较大油船的总长度;序号10的安全距离从储备库围墙算起。
2 工矿企业包括油库、石油化工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毗邻的油库、石油化工企业的起算点应为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油罐区的防火堤内顶角线、露天布置的易燃或可燃液体类设备、变配电设备、任何建筑物的外墙轴线;其他工矿企业的起算点为工矿企业的围墙轴线。
3 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8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40m。
4 如果露天爆破作业场地有限制碎石飞行距离的防护措施,序号10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0m。
4.0.9 除本规范表4.0.8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4.0.8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0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宜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5 库区布置
6 储运工艺及管道
7 油 罐
8 消防设施
9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10 电 气
11 自动控制
12 电 信
13 建、构筑物
1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规定如下:
1 道路——路边;
2 铁路——铁路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3 管道——管子中心;
4 油罐——罐外壁;
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9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铁路装卸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10 油品装卸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11 居民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12 架空电力线杆高、架空通信线杆高和通信发射塔塔高——电线杆和通信发射塔所在地面至杆顶或塔顶的高度。
注:本规范中的防火距离未特殊说明的,均指平面投影距离。
附录B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录B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表B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注:1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和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也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已先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已先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及液体化工品库以其中一项指标为划分标准,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消防人员和保卫人员。其他大型和重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