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 selection of plant site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4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在选定的场地内,合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和设施的最佳空间位置。
2.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6 厂区通道 plant passage
厂区内用以集中通行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和进行绿化的地带。
2.0.7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为适应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及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要求,对场地自然标高进行改造。
2.0.8 计算水位 calculated water level
计算水位为设计水位加上壅水高度和浪高。
2.0.9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2.0.10 运输线路 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3 码头陆域 land area of wharf
用于布置码头装卸机械、仓库、堆场、运输线路、运输装备停放场,以及修建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场地。
2.0.14 泊位 berth
港区内供船舶停靠的位置。
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pipeline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7 施工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和堆放材料的用地。
2.0.18 绿化布置 green layout
为防止企业污染扩散,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种类植物合理布置,种植绿化。
2.0.19 绿地率 ratio of green space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短捷,且用水、用电量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
5 总平面布置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7 竖向设计
8 管线综合布置
9 绿化布置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hm2)。
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m2)。
3 建筑系数(%)。
4 容积率。
5 铁路长度(km)。
6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7 绿化用地面积(m2)。
8 绿地率(%)。
9 土(石)方工程量(m3)。
10 投资强度(万元/hm2)。
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hm2)。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0.0.2 不同类型性质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列出本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10.0.3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下列指标:
1 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10.0.4 改、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列出本规范第10.0.1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B.0.1 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B.0.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新设计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 现有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 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 栈桥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B.0.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B.0.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存放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B.0.5 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B.0.6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B.0.7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B.0.8 铁路长度应为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计算时,应以厂区围墙为界,并应分厂外铁路长度和厂内铁路长度。
B.0.9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5m)计算。
B.0.10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的道路用地面积,道路长度应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
2 包括停车场、回车场的广场用地面积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B.0.11 绿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乔木、花卉、草坪混植的大块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应按绿地周边界限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2 花坛应按花坛用地面积计算。
3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应按表B.0.11的规定计算。

B.0.12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B.0.13 投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万元)。
B.0.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B.0.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按下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