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520-2009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11-11 1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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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免费下载)GB 50520-2009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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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使核工业铀尾矿库、尾渣库工程安全设计适应当前的技术进步和强化环保意识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核工业铀矿冶常规水冶生产和堆浸生产配套工程尾矿库、尾渣库设施的设计。
1.0.3 本规范规定了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由堤坝围截而成,库内设有排水(洪)构筑物以排除库内的尾矿澄清水和雨水。
2.0.2 尾渣库 dry tailings pond
堆放及贮存水冶厂排出的干尾矿、渣的专用场所,由堤坝拦截山沟(谷)而成,设有排泄暴雨洪水的防洪设施。
2.0.3 尾矿库、尾渣库安全 safety for tailings pond and dry tailings pond
库内构筑物的工程安全、辐射防护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安全。
2.0.4 尾矿库、尾渣库失事 failure of tailings pond and dry tailings pond
由于洪水或其他原因导致尾矿坝、尾渣坝溃决,尾矿、尾渣冲出坝外,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及环境严重污染的灾害性事故。
2.0.5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2.0. 6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2.0.7 滩长 beach length
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2.0.8 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 beach width
设计或校核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2.0.9 安全超高 free height
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
2.0.10 最小安全超高 minimum free height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值。
2.0.11 辐射防护距离 distance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尾矿库、尾渣库与居民区之间或其他工业设施之间的辐射防护间隔距离。
2.0.12 退役 decommissioning
铀矿冶设施服务年限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永久性停业时,充分考虑到对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活动。
3 一般规定
3.0.1 尾矿库、尾渣库设计必须确保安全与稳定,并进行安全分析。
3.0.2 尾矿库的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尾矿库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程度确定。
当尾矿库有效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3时,应按二等尾矿库设计;小于1000万m3时应按三等尾矿库设计。当尾矿库失事后可能危及下游重要城镇、工矿区、铁路干线或其他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设施时,应提高一等;当尾矿库经安全分析后,确认失事后对下游影响较小时,可降低一等,但均应经审管部门批准。
3.0.3 尾渣库的等别应根据尾渣库的有效库容确定。
当尾渣库的有效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3时,应按三等尾渣库设计;小于1000万m3时应按四等尾渣库设计。
3.0.4 尾矿库、尾渣库运用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4 尾矿库、尾渣库运用洪水标准(a)

3.0. 5 尾矿坝、尾渣坝设计条件应按下列要求分类:
1 尾矿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条件应为尾矿库水位处于正常工作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各种水位的稳定渗流期;
2)非常工作条件Ⅰ应为施工期(水中填土坝、水坠坝等);尾矿库校核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稳定渗流的情况;
3)非常工作条件Ⅱ应为正常工作条件遭遇地震。
2 尾渣坝设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条件应为尾渣库内无积水,尾渣坝体无浸润线;
2)非常工作条件应为正常工作条件遭遇地震。
3.0.6 当长期持续受到尾矿库、尾渣库放射性物质照射时,环境公众人员的剂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居民终身平均年有效剂量当量应低于营运单位分配的剂量限值。
4 尾矿库、尾渣库选址
5 尾矿坝、尾渣坝设计
6 尾矿库、尾渣库防洪
7 尾矿库、尾渣库排水
8 尾矿库、尾渣库退役
9 辐射监测
9.0.1 尾矿库、尾渣库的辐射监测应包括尾矿库和尾渣库运行前、正常运行期间、事故状况下及退役整治后的放射性测量分析工作。
9.0.2 监测内容应主要包括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
9.0.3 尾矿库、尾渣库正常运行工况下的辐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监测介质、项目、周期等内容与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EJ 432的有关规定;
2 采样点的选择应根据尾矿库、尾渣库正常运行时气载和液态流出物可能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的程度确定,采样点的位置应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方或部位,并应反映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和环境质量状况。
9.0.4 尾矿库、尾渣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进行追踪采样测量分析。监测范围应为其污染区域;监测介质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9.0.3条的规定。
9.0.5 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测量分析方法应执行国家的监测分析方法。
9.0.6 辐射监测质量保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冶辐射防护规定》EJ 993和《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EJ 432的有关规定。
9.0.7 尾矿库、尾渣库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冶辐射环境质量评价规定》EJ 521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