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防范酒厂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黄酒、啤酒等酒厂和食用酒精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酒厂自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1.0.3 酒厂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酒厂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
生产饮料酒的工厂。包括生产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酒、黄酒和啤酒等各类饮料酒的工厂,主要有原料库、原料粉碎车间、酿酒车间、酒库、勾兑车间、灌装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储存设施。
2.0.2 酒精度 alcohol percentage
乙醇在饮料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3 酒库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采用陶坛、橡木桶或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饮料酒的室内场所。
2.0.4 人工洞白酒库 man-made cave Chinese spirits depot
在人工开挖洞内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存白酒的场所。
2.0.5 半敞开式酒库 semi-enclosed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设有屋顶,外围护封闭式墙体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墙体外表面面积1/2的酒库。
2.0.6 储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成的露天储存场所。
2.0.7 常储量 steady reserves
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储酒量,一般为酒库、储罐区和成品库的储存容量之和。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储存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4 白酒、白兰地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勾兑、灌装、包装、成品暂存等生产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面积增加至2.5倍。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 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5.0.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尘<10MPa·m·s-1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030m2/m3。
5.0.3 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5.0.4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提升机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提升机应设置速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
3 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
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拉线保护、输送带打滑检测和防跑偏装置,必须采用阻燃输送带且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处应设置吸风口。
5 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5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 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 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
5.0.6 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构件应连接牢固。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原料粉碎车间不宜设置非生产性电气设备。
5.0.7 原料蒸煮设备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蒸煮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木质甑桶时,不宜采用明火加热。
5.0.8 蒸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馏设备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明火加热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地锅蒸酒的车间,地锅火门及储煤场地必须设于车间外。
3 蒸馏设备及其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 采用塔式蒸馏设备生产酒精,各塔的排醛系统中应设置酒精捕集器,并应有足够的容积。排醛管出口宜接至室外,且不宜安装阀门。
5 酿酒车间的中转储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
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应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0.10 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 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 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5.0.12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入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黄酒煎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交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0.13 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 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阀,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3 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 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7 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 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5.0.15 输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酒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应在进出厂房、仓库、酒泵房、储罐区防火堤处密封隔断。输酒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应与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 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酒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输酒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3 输酒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 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5.0.16 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 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6 储存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8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定。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8.0.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宜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 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 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