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071-2014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11-11 1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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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免费下载)GB 50071-2014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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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小型水力发电站建设发展的需要,反映电站建设的技术进步和经验,统一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装机容量为0.5MW~50MW的小型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设计。
1.0.3 电站设计应在流域综合规划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1.0.4 电站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根据地方水利、水电、航运、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要求和电力市场的需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
1.0.5 电站设计应进行调查研究、勘测工作,获取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建材、电网、建设征地、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河流开发现状和国民经济综合利用要求等基本资料和数据。
1.0.6 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 文
3 工程地质勘察
4 水利及动能计算
5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6 水力机械及采暖通风
7 电 气
8 金属结构
9 消 防
9.0.1 电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的规定,划分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9.0.2 厂区内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4.0m,并宜与厂内交通道路合用。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9.0.3 电站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根据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确定。
9.0.4 电站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发电机层及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9.0.5 单台油容量超过1000kg的油浸主变压器及其他充油设备应设100%贮油坑,或20%贮油坑和公共贮油池。
9.0.6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应分层敷设。分层敷设的电缆层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隔板分隔。
9.0.7 电缆隧道及沟道应采取封堵和分隔措施。
9.0.8 单机容量不小于12.5MV·A的水轮发电机组和单台容量不小于12.5MV·A的室内油浸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9.0.9 厂房应设排烟设施,并应与厂内通风系统结合。
9.0.10 厂区消防给水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自流、专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供水等,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供水系统合并。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9.0.11 主厂房、副厂房及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可燃物较少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可不设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9.0.12 消防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并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9.0.13 厂房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出口、消防水泵房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0.14 消防控制设备应设在中央控制室内。采用消防水泵供水时,宜在消火栓箱中设置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9.0.15 电站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0.16 电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0 施工组织设计
11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12 环境保护
13 水土保持
14 工程管理
15 节 能
15.0.1 电站节能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做到安全可靠、能源节约和经济合理。设计中选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均应按有关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T 50649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节能指标或要求。
15.0.2 电站工程应通过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技术经济等综合比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工程布置、建筑型式、设备选型、施工措施及运行方式等。
15.0.3 对电站设计中采取的主要节能措施,应进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
16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6.0.1 电站选址及枢纽总体布置应全面分析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交通道路、环境绿化等因素,统一规划,合理选择和安排。
16.0.2 应对电站生产过程中及主要生产作业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电站特点和实际,提出具体的设计防范措施。
16.0.3 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在有关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 50706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16.0.4 应根据工程特点,分析工程施工期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施工期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
16.0.5 应根据运行期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特点,提出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建设要求,编制主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工程概(估)算
17.0.1 电站设计概(估)算应根据国家现行经济政策、设计文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条件编制。
17.0.2 编制设计概(估)算应全面反映设计内容,合理选用定额、标准、费率和价格,保证设计概(估)算质量。
17.0.3 应根据工程资金来源和需要,编制内资概(估)算或内外资概(估)算。
17.0.4 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及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设计概(估)算。
17.0.5 设计概(估)算编制依据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国家项目执行国家部委的规定,地方项目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18 经济评价
18.0.1 经济评价应符合《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现行的财务政策及规定。
18.0.2 经济评价应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18.0.3 经济评价应符合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及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静态分析。
18.0.4 财务评价应以财务内部收益率及上网电价为主要指标,以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为辅助指标。
18.0.5 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小于财务基准收益率或计算的财务净现值大于零且上网电价能为市场接受时,其财务评价应为可行。
18.0.6 国民经济评价应以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指标,经济净现值及效益费用比为辅助指标。
18.0.7 经济内部收益率不小于社会折现率或经济净现值不小于零时,其国民经济评价应为可行。
18.0.8 经济评价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并宜以敏感性分析为主。
18.0.9 在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上,尚应结合淹没、单位千瓦投资、单位电能投资等指标,以及电站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