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161-2009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的设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储存。
1.0.3 本规范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规划建设。
1.0.4 本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project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厂房、场所及配套的仓库。
2.0.2 危险品 hazardous goods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氧化剂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危险品生产厂房 production building of hazardous goods
生产、制造、加工危险品的建筑物。
2.0.6 中转库 transit store
在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
2.0.7 危险品总仓库区 hazardous goods general store area
指储存成品、化工原材料、药物(黑火药、烟火药、亮珠、药柱、药块)、效果内筒、引火线的危险品仓库集中的区域。
2.0.8 临时存药洞 temporary explosive storage cave
指在危险性建筑物附近自然山体内镶嵌的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
2.0.9 危险性建筑物 hazardous goods building
指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仓库)、晒场、临时存药洞等。
2.0.10 计算药量 explosive quantity
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2.0.11 摩擦类药剂 friction ignited powder
含氯酸钾、硫化锑、雷酸银等药剂,经摩擦能产生引燃(爆)作用的药剂。
2.0.12 笛音剂 whistling powder
含高氯酸钾、苯甲酸氢钾、苯二甲酸氢钾等药剂,能产生哨音效果的药剂。
2.0.13 爆炸音剂 powder with detonation sound
含高氯酸盐、硝酸盐、硫磺、硫化锑、铝粉等药剂,能产生爆炸音响效果的药剂。
2.0.14 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5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品厂房、库房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6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
有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其形式、强度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碎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0.17 人均使用面积 useable floor area per capita
厂房内有效使用面积按作业人员平均,每个作业人员所占有的面积。
2.0.18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受到破坏的屋盖。
轻型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2。
2.0.19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大于1.5kN/m2。
2.0.20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对间室外的人员、设备以及危险品起到保护作用。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储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2.0.21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破片和减弱爆炸冲击波向泄爆方向扩散而在抗爆间室轻型窗外设置的屏院。
2.0.22 装甲防护装置 armor protective device
装于特定场所或设于单个特定设备或操作岗位的装置,以防止装置外的人员、物资或设备受到可能发生的局部火灾或爆炸侵害的金属防护体。
2.0.23 安全出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的门或出口。
2.0.24 生活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
2.0.25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爆炸或燃烧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2.0.26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7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8 直接接地 direc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2.0.29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2.0.30 防静电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统称为防静电材料。
2.0.31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体形状,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物品。
2.0.32 静电非导体 static non-conductor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0×1011Ω的物体。
2.0.33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为了避免粉尘点燃,允许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达到的最高表面温度。
2.0.34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独立的建筑物。
2.0.35 防静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的地面。
2.0.36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2.0.37 防火墙 fire wall
指能够截断火焰及火星传播且在一定时间内能起到隔绝温度传播的不燃烧体材料制成的实心砌体,耐火极限不小于3h。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4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6 工艺与布置
6.0.1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作业人员的原则,做到小型、分散。
6.0.2 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6.0.3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
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并应有充足的清洗用水。
6.0.5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且单库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
6.0.6 1.1级、1.3级厂房和库房(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0.7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
3 原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9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6.0.1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生产辅助用室(如工器具室等)。
6.0.12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或在厂房附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临时存药洞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和第8.1.6条的规定。
6.0.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
6.0.14 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采取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对于作业人员与药物直接接触的混药、造粒、装药等工序应设置防护隔离罩、隔离板或其他个体防护装置。对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设置防进射措施。
6.0.15 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m2,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m2。
6.0.16 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厂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宜正对设置。若正对设置时,在门、窗前不大于3.0m处应设置拦截装置,拦截装置的宽度应大于门窗宽0.5m(每侧),高度应超出门窗高1.5m,高出的1.5m应斜向本建筑物,倾斜角度30°~45°。
6.0.17 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严禁采用明火烘干。干燥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
2 热水、低压蒸汽干燥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
3 热风干燥厂房可对没有裸露药剂的成品、半成品及无药半成品进行干燥;当对药剂和带裸露药剂的半成品采用热风干燥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烘干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
4 日光干燥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6.0.18 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溅措施时,可不设凉药厂房。
6.0.19 运输危险品的廊道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
6.0.20 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不应陈列危险品。陈列实物时应单独建设陈列场所,并应满足本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8 建筑结构
9 消 防
9.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
9.0.2 消防给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施时,消防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当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消防蓄水设施。
9.0.3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应设有固定式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泵宜设有备用泵。
9.0.4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中转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建筑物的规定执行。
当单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3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可按2h计算。
9.0.5 1.3级厂房宜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甲类建筑物的规定。
9.0.6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工作间宜设置雨淋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药量大于1kg且为单人作业的工作间内,宜在工作台上方设置手动控制的雨淋灭火系统或翻斗水箱等相应灭火设施。
翻斗水箱容积应根据工作台面积,按16L/m2计算确定。
2 作业人员少于6人,建筑面积大于9m2且小于60m2的工作间内,宜设置手动控制的雨淋灭火系统,消防延续时间按30min计算。
3 雨淋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宜低于16L/(min·m2),最不利点的喷头压力不宜低于0.05MPa。
9.0.7 对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不应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设施,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灭火剂和消防设施。
9.0.8 危险品总仓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仓库的规定执行,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9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宜超过48h。
9.0.10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10 废水处理
10.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的废水排放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后排放。
10.0.2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宜用水冲洗,并应设排水沟。排水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0.3 含药废水宜用管道集中收集。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排放,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污水沉淀或过滤池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A.0.1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见图A.0.1。

图A.0.1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A.0.2 “一字防护土挡墙”防护屏障的防护要求见图A.0.2。

图A.0.2 ”一字防土挡墙“防护屏障的防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