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11-13 1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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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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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大牛工程师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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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2 符 号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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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混合光纤同轴网
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IP——网络互联协议
PCM——脉冲编码调制
QoS——服务质量保证
VLAN——虚拟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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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4 智能化集成系统

4.0.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资料下载_资料共享_资料库


4.0.2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0.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0.4 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5 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 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4 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5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6 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7 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入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8 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
4.0.9 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0 冗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1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2 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3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
2 接口技术文件;
3 接口测试文件。大牛工程师


5 信息接入系统

5.0.1 本章适用于对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入网系统和无线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0.2 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5.0.3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5.0.4 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载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6.0.1 本章适用于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调度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的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资料库_工程资料_规划纲要


6.0.2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机房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的有关规定。
6.0.4 对于抗震设防的地区,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6.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6.0.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业务测试、信令方式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检测结果,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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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网络系统

8 综合布线系统

8.0.1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试,且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大牛工程师


8.0.2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规定执行。
8.0.3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项目应判为不合格;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的,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 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路或信道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3 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判为不合格;
4 光纤链路或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该光纤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5 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8.0.4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结论应判为不合格;光缆布线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复的,应判为不合格;
2 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 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合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8.0.5 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2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3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检,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抽检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规定。
8.0.6 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综合布线管理软件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7 电子配线架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连接关系与链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并应按10%抽检。检测结果全部一致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8 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9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9.0.1 本章适用于对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9.0.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9.0.3 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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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卫星通信系统

10.0.1 本章适用于对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0.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10.0.3 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及承重荷载和屋顶楼板孔洞防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预埋天线的安装加固件、防雷和接地装置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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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1.0.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资料共享_工程咨询_工程资料


11.0.2 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应选用标准测试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等于1000时,每1000点应选取(2~3)个测试点;
2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
3 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
11.0.3 客观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为合格:
1 应测试卫星接收电视系统的接收频段、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
2 应测量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

11.0.4 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1.0.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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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4-1 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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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1.0.4-2的规定:大牛工程师

表11.0.4-2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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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3)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个,各评价人员应独立评分,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评价项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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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下行指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6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指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7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11.0.7的规定。且测试时应选择源图像和源声音均较好的节目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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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7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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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用户分配电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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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共广播系统

12.0.1 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大牛工程师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12.0.3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线上。
12.0.4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5 主观评价时应对广播分区逐个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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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5 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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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应取所有评价人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 评价结果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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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当紧急广播包括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 紧急广播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2 警报信号触发后,紧急广播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的响应时间;
3 音量自动调节功能;
4 手动发布紧急广播的一键到位功能;
5 设备的热备用功能、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6 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
7 广播分区与建筑防火分区匹配。
12.0.7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的功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8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不均匀度、漏出声衰减及系统设备信噪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9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查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位置,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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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议系统

13.0.1 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大牛工程师


13.0.2 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项目。
13.0.3 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入电源和会场建声的检测记录。
13.0.4 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 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 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 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 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源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
2)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0.5条的规定。
13.0.6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率;
6)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 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 50525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 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3.0.7 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值。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8 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9 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 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 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0 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规定执行;
2 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 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 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检测;
5 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 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的预置位调用功能;
7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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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4.0.1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0.2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 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6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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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时钟系统

15.0.1 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统》QB/T 4054的相关规定。(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5.0.2 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
15.0.3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4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 石英谐振器一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01s/d;
2 石英谐振器二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1s/d;
3 子钟的平均瞬时日差在(-1.00~+1.00)s/d。
15.0.5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 母钟的输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 子钟与母钟的时间显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授时校准功能,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 一级母钟能可靠接收标准时间信号及显示标准时间,并向各二级母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标准时间信号时,一级母钟能正常运行;
2 二级母钟能可靠接收一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并向子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一级母钟时间信号时,二级母钟能正常运行;
3 子钟能可靠接收二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无二级母钟时间信号时,子钟能正常工作,并能单独调时。
15.0.7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子钟和时间服务器等运行状况的监测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8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9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的使用可靠性,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 母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走;
2 子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走,时间显示正常且清楚。
15.0.10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11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对其他系统主机的校时和授时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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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信息化应用系统

16.0.1 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资料库_资料共享_县域经济


16.0.2 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 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6.0.4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 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 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时间;
3 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 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2 输入非法值的处理;
3 密钥存储方式;
4 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 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6 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7 响应时间。
16.0.7 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8 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 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2 提示信息;
3 可扩展性。
16.0.9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0 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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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7.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7.0.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能评测为辅。
17.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 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 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0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 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9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0 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1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 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 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 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2 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 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冗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 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 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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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8.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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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9.0.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于系统。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大牛工程师


19.0.2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9.0.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全防范产品尚应检查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19.0.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 摄像机、探测器、出入口识读设备、电子巡查信息识读器等设备抽检的数量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子系统检测合格。
4 全部子系统功能检测均合格的,系统检测应判定为合格。
19.0.5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布防/撤防功能;
2 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4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的输出接口;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
6 监控中心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9.0.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 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信息的存储;
2)视频智能分析功能;
3)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
4)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
5)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
19.0.7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8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9 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10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 应检测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
19.0.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且与现场位置一致的应判定为合格。
19.0.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9.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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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应急响应系统

20.0.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后进行。大牛工程师


20.0.2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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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机房工程

21.0.1 机房工程宜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0.2 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1.0.3 机房工程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机房工程的引入电源质量的检测记录。
21.0.4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5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6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静电防护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7 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饰装修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房间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高;
2)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3)地板铺装;
4)降噪隔声措施。
2 线缆路由的冗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联锁动作的顺序及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线、电缆的相序、敷设方式、标志和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不间断电源装置支架应安装平整、稳固,内部接线应连接正确,紧固件应齐全、可靠不松动,焊接连接不应有脱落现象;
5)配电柜(屏)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接地应可靠;
6)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工作面水平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空调通风系统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室内温度和湿度;
2)室内洁净度;
3)房间内与房间外的压差值。
5 防雷与接地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执行。
6 消防系统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18章的规定执行。
21.0.8 对于本规范第21.0.7条规定的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中有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9 机房工程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机柜设备装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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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防雷与接地

22.0.1 防雷与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大牛工程师


22.0.2 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前,宜检查建筑物防雷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22.0.3 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应检查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 接地装置及接地连接点的安装;
2 接地电阻的阻值;
3 接地导体的规格、敷设方法和连接方法;
4 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
5 屏蔽设施的安装;
6 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连接导线规格。
22.0.4 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22.0.5 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防雷保护设备的一览表。大牛工程师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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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记录

B.0.1 智能建筑的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按表B.0.1执行。文库_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

表B.0.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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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智能建筑的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按表B.0.2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B.0.2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统计公报_工程咨询_县域经济


B.0.3 智能建筑的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B.0.3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B.0.3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文库_免费下载_模版下载


B.0.4 智能建筑的自检记录应按表B.0.4执行。工程资料_报告模板_县域经济

表B.0.4 自检记录

免费下载_文库_规划纲要


B.0.5 智能建筑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B.0.5执行。模版下载_资料下载_免费下载

表B.0.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_报告模板


B.0.6 智能建筑的试运行记录应按表B.0.6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B.0.6 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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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检测记录

C.0.1 智能建筑的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C.0.1 分项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2 智能化集成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2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C.0.2 智能化集成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3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C.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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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4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C.0.4 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5 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5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5 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模版下载_文库_免费下载


C.0.6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6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6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7 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7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7 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大牛工程师


C.0.8 会议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8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8 会议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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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9执行。免费下载_模版下载_十四五

表C.0.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统计公报_资料共享_工作报告


C.0.10 时钟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0执行。资料库_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

表C.0.10 时钟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11 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1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11 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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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2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C.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3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14 应急响应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4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C.0.14 应急响应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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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5 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5执行。文库_工作报告_资料库

表C.0.15 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16 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6执行。报告模板_模版下载_资料下载

表C.0.16 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0.17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应按表C.0.17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C.0.17 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工作报告_文库_十四五


附录D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D.0.1 智能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D.0.1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D.0.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D.0.2 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应按表D.0.2执行。(免费下载)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表D.0.2 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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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汇总记录应按表D.0.3执行。大牛工程师

表D.0.3 验收结论汇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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