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175-2014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统一露天煤矿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确保露天煤矿安全、高效、绿色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质量检验及验收。
1.0.3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 quality of surface coal mine engi-neering
反映露天煤矿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生产使用功能和指标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验收 acceptance
露天煤矿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3 总验收 total acceptance
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所进行的验收。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露天煤矿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3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 露天煤矿单项工程 individual project of surface coal mine
指该工程竣工后能进行独立生产或运行的露天煤矿工程。
2.0.15 露天煤矿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of surface coal mine
指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但工程竣工后不能进行独立生产或运行的露天煤矿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2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3.0.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4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煤矿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检验涉及多专业时,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5 露天煤矿各工程质量检验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工程、固定工程、半固定工程应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2 工程位置处于移动状态的,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节点位置处应对工程位置进行质量控制,经检查符合设计与安全要求,可继续正常施工,同时形成记录。
3.0.6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不得施工,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露天煤矿安全的防洪、边坡等重要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露天煤矿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8 建设单位应建立露天煤矿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三、四等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或三、四等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网;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地面三、四等水准网(点),高程应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露天煤矿工程测量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3.0.9 露天煤矿工程资料的汇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应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位负责编制。
2 监理资料应由主要监理单位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位负责编制。
3 建设单位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编制与汇总。
4 露天煤矿的所有建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汇总。
3.0.10 大型设备组装完毕后,应对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力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测试报告,经过整机试运转和验收后可投入使用。
4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4.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可按露天煤矿工程和类型划分为疏干工程、防排水工程、边坡工程、穿爆工程、采剥工程、排土工程、道路工程、铁路运输工程、生产系统工程和附属工程。
2 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部位等划分分项工程。
4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露天煤矿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 各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4.0.2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4)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验收合格。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
4.0.3 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0.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0.5 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根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4)单位工程应获得质监站的质量认证。
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
4.0.6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露天煤矿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边坡检测、荷载等试验时,验收应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露天煤矿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4.0.7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表F.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验收合格。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5 疏干井工程
6 巷道疏干工程
7 防排水工程
8 边坡工程
9 穿爆工程
10 单斗挖掘机——卡车开采工艺
11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
12 连续开采工艺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15 附属工程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本表填写,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附录B 露天煤矿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附录B 露天煤矿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表B 露天煤矿工程单位工程与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附录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本表记录。
附录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注: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本表记录。
附录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0.1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按表E.0.1记录。
表E.0.1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注:本表中观感质量验收为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的汇总。
E.0.2 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表E.0.2-1~表E.0.2-16的规定。
表E.0.2-1 疏干井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2 巷道疏干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4 主排水井工程观感质量见本规范表E.0.2-1。
表E.0.2-3 采掘场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4 地面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5 排土场排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6 防洪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7 边坡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8 边坡治理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9 穿孔、爆破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0 掘沟、采剥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1 排土场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2 道路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3 铁路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4 生产系统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5 供电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表E.0.2-16 无线通信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内有缺项(工程无该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计分,可不填入表内;
2 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3 实得分应为平均分的总和。
附录F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F.0.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参加验收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F.0.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表F.0.2记录填写。
表F.0.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F.0.3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应填写核查意见,结论应由参加的各方商定确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参加各方签字,并应按表F.0.3记录。
表F.0.3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注:表中“资料名称”有缺项时,该项不检验,不参加评定,可不填入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