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与质量,统一评估方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
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安全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别其安全度,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活动。
2.0.2 使用年限 service life
建筑起重机械自合格出厂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
2.0.3 重要结构件 principal structural member
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
3 基本规定
3.0.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3.0.2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0.3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3.0.4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机械、电气和无损检测技术等专业人员,并应有无损检测、厚度测量等满足评估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
3.0.5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
3.0.6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重要结构件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塔式起重机: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
2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吊笼、天轮架、底架及附着装置等。
3.0.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前,应将各重要结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进行分解,检测部位应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层等,显露出钢材和焊缝的本体。
3.0.8 安全评估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使用履历记录等,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附录C、附录D的要求;
2 在设备解体状态下,应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应进行厚度测量、直线度测量及无损检测等;
3 设备组装调试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载荷试验;
4 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检查检测结果等,应依据本规程及有关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和附录F的规定;
5 应对安全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唯一性标识。
3.0.9 评估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0.10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2 施工升降机: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3.0.11 设备产权单位应持评估报告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4 评估内容和方法
5 评估判别
6 评估结论与报告
6.0.1 安全评估机构应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检查检测结果等,依据本规程及有关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应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6.0.2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设备评估概述、主要技术参数、检查项目及结果、评估结论及情况说明等内容。主要检测部位照片、相关检测数据等资料应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6.0.3 安全评估报告中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评估结论为合格,但存在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注明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
2 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7 评估标识
7.0.1 安全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进行“合格”、“不合格”的标识。
7.0.2 标识必须具有唯一性,并应置于重要结构件的明显部位。设备产权单位应注意对评估标识的保护。
7.0.3 经评估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标牌和司机室等部位挂牌明示。
附录A 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
附录A 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
表A 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
附录B 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附录B 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表B 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附录C 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C 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表C 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D 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D 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表D 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E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报告
附录E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报告
一、设备评估概述;
二、评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三、检查项目及结果:
1 资料审核项目

注:序号后有*的为保证项目,下同。
2 整机外观检查项目

3 安全装置等检查项目


4 载荷试验项目

5 重要结构件壁厚测量项目


6 重要结构件变形测量项目

7 重要结构件无损检测项目

四、评估结论

附录F 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报告
附录F 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报告
一、设备评估概述;
二、评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三、检查项目及结果:
1.资料审核项目(同附录E)
2.整机外观检查项目(同附录E)
3.安全装置等检查项目


4 载荷试验项目(同附录E)
5 重要结构件壁厚测量项目

6 重要结构件变形测量项目

7 重要结构件无损检测项目

四、评估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