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627-2010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运行管理,统一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评价方法,提高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供热与用热质量的提高和系统安全运行,满足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供热介质为热水的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的设施、管理、能效及环保安全消防四个单元的技术评价。
1.0.3 蒸汽锅炉房或热电厂的供热系统应从第一级热力站开始进行评价。
1.0.4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中使用的检测和评价方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综合性评价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对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体系中的设施、管理、能效及环保安全消防四个单元全部进行评价。
2.0.2 选择性评价 selective evaluation
对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或几个单元的评价,或对单元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评价。
3 基本规定
4 设施评价
5 管理评价
6 能效评价
6.0.1 能效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 供热锅炉运行热效率。
2 循环水泵运行效率。
3 供热系统补水率。
4 室外供热管网输送效率。
5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
6 供暖室内温度。
6.0.2 能效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锅炉运行热效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2 循环水泵运行效率不应低于其额定效率的80%。
3 供热系统一次网补水率不应大于0.5%;供热系统二次网补水率不应大于1.0%。
4 室外供热管网输送效率不应小于0.9。
5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应在0.9~1.2范围内。
6 供暖室内温度不应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6.0.3 能效评价评分规则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能效评价评分表


注:每个评价内容的标准分值为该评价内容的最高得分,对各评价内容的最多扣分值为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分值,即最多扣至0分为止。
7 环保安全消防
附录A 抽样规则
A.0.1 热源、热力站样本总量和抽样样本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热力站样本总量N和抽样样本量n的确定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2 应按热源、热力站的总数确定样本总量N,若在两个取值之间,应取其中较大值作为样本总量N。
3 应根据样本总量N确定抽样样本量n。

A.0.2 供热系统管道样本总量和抽样样本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系统管道的样本总量N和抽样样本量n的确定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2 应将所评价供热系统的管道按每公里划分为一个样本,确定所评价供热系统管道的样本总量。
3 应根据样本总量N所在区间确定抽样的样本量n。

A.0.3 供热系统室内温度样本总量和抽样样本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时,选择房间总数或用户总数之一作为样本总量N。
2 根据样本总量N所在区间,按照附表A.0.3的规定确定抽样的样本量n。

附录B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备案表
B.0.1城镇供热系统综合性评价备案表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城镇供热系统综合性评价备案表

B.0.2城镇供热系统单元选择性评价备案表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城镇供热系统单元选择性评价备案表


B.0.3城镇供热系统项目选择性评价备案表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城镇供热系统项目选择性评价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