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的鉴定,加强对民用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调查与检测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9 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10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10.0.1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本标准第3.2.5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10.0.2 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宜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10.0.3 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除上款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
3 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可对本条第2款的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11.0.1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当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11.0.2 适修性评估应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应按下列规定提出具体建议:
1 对评为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缮或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方案,经技术、经济评估后再作选择。
3 对评为Csu—Dr、Dsu—Dr和C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11.0.3 对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应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或保存。
12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12.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12.0.2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
12.0.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临时支顶;
4 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12.0.4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1 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2 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3 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4 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5 进行现代化改造。
12.0.5 鉴定报告中应对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对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所评的等级,应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维修计划的依据;
2 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采取加固或拆换措施。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表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附录B 单个构件的划分
B.0.1 民用建筑的单个构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划分:
1 基础
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一根为一构件;
6)群桩,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一个计算单元为一构件。
2 墙
1)砌筑的横墙,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 柱
1)整截面柱,一层、一根为一构件;
2)组合柱,一层、整根为一构件。
4 梁式构件,一跨、一根为一构件;当为连续梁时,可取一整根为一构件。
5 杆,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构件。
6 板
1)预制板,一块为一构件;
2)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组合楼板,一个柱间为一构件;
4)木楼板、木屋面板,一开间为一构件。
7 桁架、拱架,一榀为一构件。
8 网架、折板、壳,一个计算单元为一构件。
9 柔性构件,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杆、棒等为一构件。
B.0.2 本附录所划分的单个构件,应包括构件本身及其连接、节点。
附录C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估
附录D 钢结构耐久性评估
附录E 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
附录F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附录G 民用建筑灾后鉴定
附录H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
H.0.1 基坑或沟渠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可根据基坑或沟渠侧边距建筑基础底面侧边的最近水平距离B与基坑或沟渠底面距建筑基础底面垂直距离H的比值划分为两类:Ⅰ类影响区的B/H>1;Ⅱ类影响区的B/H≤1(图H.0.1-1、图H.0.1-2)。

图H.0.1-1 基坑或沟渠工程对邻近建筑基础影响的Ⅰ类影响区,B/H>1
1-基坑或沟渠;2-建筑基础
注:当建筑基础为桩基时,对距离B和H的测定,则将“基础底面”改为“桩基外边桩端”。
H.0.2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可根据地下隧道侧边距建筑基础底面侧边的最近水平距离B与地下隧道水平中心线距建筑基础底面垂直距离H的比值划分为两类:Ⅰ类影响区的B/H>1;Ⅱ类影响区的B/H≤1(图H.0.2-1、图H.0.2-2)。
H.0.3 当建筑基础处于Ⅰ类影响区范围时,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中密~密实的碎石土、砂土,

图H.0.1-2 基坑或沟渠工程对邻近建筑基础影响的Ⅱ类影响区,B/H≤1
1-基坑或沟渠;2-建筑基础
图H.0.2-1 地下隧道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Ⅰ类影响区,B/H>1
1-地下隧道;2-建筑基础
注:当建筑基础为桩基时,对距离B和H的测定,则将“基础底面”改为“桩基外边桩端”。

图H.0.2-2 地下隧道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Ⅱ类影响区,B/H≤1
1-地下隧道;2-建筑基础
可塑~坚硬黏性土;地下工程深度范围内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虽在基底标高之上,但易疏干或采取止水帷幕措施时,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可不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
2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稍密以下碎石土、砂土和填土,软塑~流塑黏性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且不易疏干时,对基础处于Ⅰ类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宜根据建筑距地下工程的距离、支护方法和降水措施等综合确定是否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
3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软质土、流砂层、垃圾回填土、河道、水塘等复杂和不利地质条件,且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时,对基础处于Ⅰ类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4 当建筑基础处于Ⅱ类影响区范围时,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5 考虑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时,其调查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有关条款的规定外,还应通过调查取得下列资料:
1 邻近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地下工程设计图、地下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专家评审意见。
2 已进行的地下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验收记录。
3 已进行的建筑和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变形监测记录。
H.0.6 当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地下水渗漏或采用了降水等措施造成周围地表的沉陷和邻近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损坏与变形的监测并采取防护措施;当遇到下列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并应对地下工程结构和建筑结构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的最大水平变形值已大于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值,或水平变形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d。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于30mm,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d。
4 建筑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1mm/d,且有变快趋势;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3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1.5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5 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迹象。
H.0.7 当地下工程施工未考虑对周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影响,而在事后发现建筑物有疑似其影响的裂缝、变形或其他损坏时,应立即由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应对判定为地下工程施工所造成损伤的结构、构件及时采取加固、修复措施。
附录J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J.0.1 按本附录确定的结构上的作用(荷载)适用于建筑物下列情况的验算:
1 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性鉴定及其加固设计;
2 与建筑物改变用途或改造有关的加固、改造设计。
J.0.2 对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J.0.3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尺寸,可按结构详图估算。
J.0.4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规范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
J.0.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无规定;
2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
3 有理由怀疑规定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时。
J.0.6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k,sup——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
mg——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Sg——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试样数量(样本容量);
t——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J.0.6采用。
表J.0.6 计算系数t值
| n | t值 | n | t值 | n | t值 | n | t值 |
| 5 | 2.13 | 8 | 1.89 | 15 | 1.76 | 30 | 1.70 |
| 6 | 2.02 | 9 | 1.86 | 20 | 1.73 | 40 | 1.68 |
| 7 | 1.94 | 10 | 1.80 | 25 | 1.72 | ≥60 | 1.67 |
J.0.7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当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J.0.8 当对本附录J.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考虑加固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计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国家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值采用。
2 当估计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值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J.0.9 当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可靠性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和风压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
J.0.10 对本标准第J.0.1条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期,乘以表J.0.10的修正系数ka予以修正。
表J.0.10 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ka
| 下一目标使用期(年) | 10 | 20 | 30~50 |
| 雪荷载或风荷载 | 0.85 | 0.95 | 1.0 |
| 楼面活荷载 | 0.85 | 0.90 | 1.0 |
注:对表中未列出的中间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当下一目标使用期小于10年时按10年确定ka值。
附录K 老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K.0.1 本附录适用于龄期已超过1000d且由于结构构造等原因无法采用取芯法对回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本附录不适用于仲裁性检验。
K.0.2 当采用本规定的龄期修正系数对回弹法检测得到的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龄期已超过1000d,但处于干燥状态的普通混凝土;
2 混凝土外观质量正常,未受环境介质作用的侵蚀;
3 经超声波或其他探测法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内部无明显的不密实区和蜂窝状局部缺陷;
4 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在C20级~C50级之间,且实测的碳化深度已大于6mm。
K.0.3 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可乘以表K.0.3的修正系数αn予以修正。
表K.0.3 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龄期修正系数
| 龄期(d) | 1000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30000 |
| 修正系数αn | 1.00 | 0.98 | 0.96 | 0.94 | 0.93 | 0.92 | 0.89 | 0.86 | 0.82 |
附录L 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方法
L.0.1 当需从被鉴定建筑物中取样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性能时,除应按该种材料结构现行检测标准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构件应随机地选自同一总体(同批);
2 在受检构件上选择的检测强度部位应不影响该构件承载;
3 当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材料强度值(单个构件的强度推定值)时,应符合该现行检测方法的规定。
L.0.2 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检构件仅2个~4个,且检测结果仅用于鉴定这些构件时,可取受检构件强度推定值中的最低值作为材料强度标准值。
2 当受检构件数量(n)不少于5个,且检测结果用于鉴定一种构件集时,应按下式确定其强度标准值:

式中:fk——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
mf——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均值;
s——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与α、γ和n有关的材料标准强度计算系数,可由表L.0.2查得;
α——确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所取的概率分布下分位数,可取α=0.05;
γ——检测所取的置信水平,对钢材,可取γ=0.90;对混凝土和木材,可取γ=0.75;对砌体,可取γ=0.60。
表L.0.2 计算系数k值
L.0.3 当按n个受检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差算得的变差系数(变异系数);对钢材大于0.10,对混凝土、砌体和木材大于0.20时,不宜直接按本标准式(L.0.2)计算构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而应先检查导致离散性增大的原因。当查明系混入不同总体的样本所致时,宜分别进行统计,并分别按本标准式(L.0.2)确定其强度标准值。
附录M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M.0.1 当建筑物受到明显的振动作用并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或建筑结构产生可察觉的损伤时,应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M.0.2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产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振动安全性等级评定。
1 结构产生较大振幅的振动或可能产生共振现象;
2 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开裂或其他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M.0.3 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宜采用现场测量方法获取结构振动强度的幅值、频率等相关参数;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大于结构振动速度安全限值(表M.0.3)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将振动影响涉及的结构或其中某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评为Cu级或Du级。
表M.0.3 结构振动速度安全限值
注:1 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振动速度为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的最大值;
2 振速的上、下限值宜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的高低选用,安全性等级高可取上限值,反之取下限值。
M.0.4 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虽小于本标准表M.0.3的限值,但已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的担心时,应对建筑结构产生的裂缝和其他损伤进行检查;对振动作用明显的梁、板构件,应根据振动对结构构件的作用进行验算分析。结构考虑振动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按表M.0.4进行。
表M.0.4 结构考虑振动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注: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根据结构、构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取Cu级或Du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M.0.5 当上部承重结构产生的振动使人产生不适感时,可进行人体舒适性评定;对设备仪器正常工作以及结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进行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评定。
M.0.6 振动对人体舒适性的影响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规定进行评定,当区域环境振动Z振级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规定的标准值时,可根据实际超标程度将人体舒适性等级评为Bs级或Cs级。
M.0.7 当高层建筑的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值超过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且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时,应将振动作用涉及的结构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定为Cs级。
M.0.8 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影响的评级时,可按表M.0.8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
表M.0.8 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影响的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