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及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甬 党办发〔2013〕11 号)、《宁波市加强对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培育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甬维稳〔2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重大 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咨询服务费用测算。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可根据评估事项的性质、内 容,选取以下方法测算:
(一)重大建设项目等有投资费用总额的事项,可按投资额分档计算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用(见附件 1)。
(二)重大政策、重大活动等无投资额的决策事项,可采用成本费用 法计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用(见附件 2)。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 参照本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评估投入要素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但 上下浮动不应超过 20%。
第五条 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与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内容、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并严格按21 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自觉接受委托方、 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第六条 委托方在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时应综合考虑资质、能力、信誉、 同类业绩、人员配备、评估费用等多种因素。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评估咨询服务费用可列入项目投资,其他重大决 策事项评估咨询服务费用可从部门(或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八条 评估事项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计费的,双方协商解决;评 估报告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评估机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 询服务费用。
第九条 对评估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咨询服 务费用,有关部门将追究涉事机构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将予以通报,并纳入机构绩效考核和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指导宁波市法学会风险评估研 究会起草制定,宁波市法学会风险评估研究会负责解释和办法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