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 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 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按 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 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土壤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 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二)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三)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四) 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
(六) 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推广;
(七)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八) 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 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 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 理大修复。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 涉农补贴事项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 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 项目,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七条 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 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 原则和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 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 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 工作任务和重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 治项目储备,核准地方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清单,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以及 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情况等,向财政部提出年 度防治资金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生态环境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确定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资金安排数额,并依 法下达防治资金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 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资金预算文件下达30天内下达 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各省应积极做好项目 储备库建设,改变“钱等项目”的状况,尽快形成实物工作 量,提高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条 防治资金釆取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会同生态环 境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各省土壤污染风险防 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 情况作为分配因素,具体分配权重为50%、20%、20%、10%, 并将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体现结 果导向。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 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 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 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下达预算时需将整体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地方,做好绩效目标 执行监控,督促和指导地方开展绩效自评,同时做好重点绩 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等工作。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等的考核。绩 效评价应当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对各地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 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 具体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 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 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 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 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 防治资金申报、使用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存在大量结转结余资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调整分配机制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支出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商财政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资环〔2019〕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