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收费标准 - 工程建设其它费标准] 发表于:2022-09-06 12:07:47
收藏
详情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_报告模板

渝府令〔2011〕253号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免费下载

 (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县域经济_规划纲要_资料下载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资料下载_规划纲要_免费下载

市长 黄奇帆(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大牛工程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模版下载_模版下载_报告模板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大牛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大牛工程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十四五_工作报告_资料共享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大牛工程师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模版下载_模版下载_资料共享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大牛工程师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大牛工程师

第六条 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大牛工程师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大牛工程师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大牛工程师

第八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报告_工程咨询_文库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_工程资料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大牛工程师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资料共享_免费下载_资料下载

(二)初步设计批复;报告模板_十四五_统计公报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大牛工程师

第九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县域经济_统计公报_模版下载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十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_县域经济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大牛工程师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模版下载_资料下载_县域经济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大牛工程师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十四五_县域经济_工程咨询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文库_资料库_工程咨询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大牛工程师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文库_规划纲要_十四五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大牛工程师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本市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_工程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牛工程师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大牛工程师

第十七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文库_统计公报_工程咨询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工作报告_规划纲要_资料共享

第十九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大牛工程师

第二十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规划纲要_报告模板_资料下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咨询_工程资料_资料下载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四五_模版下载_工程资料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大牛工程师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规划纲要_资料库_报告模板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大牛工程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

2011年4月25日印发工作报告_资料共享_资料下载

 大牛工程师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