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4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 〕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文件,辽宁省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
2、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3、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 元调整为10元。
4、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二、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2、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 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3、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4、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期暂定1年,届时责成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重新核定并发布实施。
注 :数据来源于辽宁省发展和发改委员会。
文件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1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取水源和取水户分类
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分类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缴率。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二、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 元调整为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三、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二)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 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三)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期暂定1年,届时责成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重新核定并发布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无权制定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格依法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四)水资源费的支出使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水资源费。
(五)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