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76-2015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了降低橡胶产品生产的综合能耗,提高设计质量,建设节能型企业,促进橡胶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工厂工程项目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
1.0.3 节能设计是各专业设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中,各专业应以本专业的设计标准为基础,按本规范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
1.0.4 主要耗能设备宜选用高效节能型或低能耗产品,各专业设计宜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节能效果好、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案,并应选用经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
1.0.5 工程设计中,综合能耗指标(吨标准煤/吨三胶、吨标准煤/吨轮胎)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三胶或轮胎应以合格品量计算。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各种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的有关规定。节能设计专篇应按本规范附录D编写。
1.0.6 综合能耗计算结果应与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因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不同而造成的差别,应根据地区类别选取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0.7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指橡胶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量。
2.0.2 三胶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指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胶。
2.0.3 硫化 curing
能对模具加热、加压,具有开模、合模等功能,用于硫化橡胶制品的工艺过程。
2.0.4 低温炼胶工艺 mixing process by low temperature
通过多台变速、变距的开炼机对经过密炼机初步混炼的母炼胶进行自动降温剪切混炼、加硫混炼的炼胶工艺。
2.0.5 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 total consumption of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products
指报告期内用三胶加工橡胶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2.0.6 生产系统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production system
指从烘胶开始,经炼胶、压延、挤出、成型、硫化等加工工艺全过程所消耗的能源。
2.0.7 辅助生产系统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assistant production system
指原料助剂加工,供水、供电、供汽、压缩空气等部门所消耗的能源。
2.0.8 附属生产系统能耗 enerey consumption of ancillary production system
指机修、测试、计量、制冷等间接为生产服务的车间、科室所消耗的能源。
2.0.9 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unit product of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指用单位三胶量表示的综合能耗。
2.0.10 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comparable unit product of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在三胶总综合能耗中扣除辅助、附属能耗和能源损失量及地区气温差异所影响的能耗量。
3 基本规定
3.0.1 橡胶工厂中炼胶及主要生产车间宜集中布置或采用联合厂房的形式,炼胶车间应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动力站、空压站、制冷站、水泵站、锅炉房等公用工程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3.0.2 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3.0.3 功率在500kW及以上电动机,宜使用高压电动机。
3.0.4 对机械负载经常变化的电气传动系统,应使用调速运行的方式加以调节。调速运行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系统特点和条件的要求,通过安全、技术、经济、运行维护等方面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0.5 水泵选型与水泵台数的确定,应与用水量变化和建设进度相适应。多台水泵并联工作时,应对水泵及管道的并联工况进行计算与分析,确定最佳工作点。对于用水量经常发生变化的给水系统,应采用变频调速泵组或其他调速方式的水泵供水。
3.0.6 卫生器具和设备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管道材料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新型材料。
3.0.7 橡胶工厂应充分利用蒸汽凝结水的余热,并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1 利用余热采暖的热媒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当有余热可供利用时,宜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作为厂区供冷系统的辅助冷源。
3.0.8 绝热材料应本着就地取材、施工方便的原则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热材料在介质平均温度(27~350)℃时,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120W/(m·K);保冷材料在平均温度低于27℃时,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64W/(m·K);
2 密度不应大于300kg/m3;
3 耐热温度不应低于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4 应吸水性低,对金属腐蚀性小。
4 总图、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5 工艺节能设计
6 电力节能设计
7 给排水节能设计
8 供热节能设计
8.0.1 在橡胶工厂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集中供热的传热蒸汽能满足橡胶生产工艺要求的,应采用集中供热。
8.0.2 自建供热锅炉房时,应根据当地燃料情况,选择高效节能型锅炉。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宜利用锅炉的余压余热,可设背压发电机组。
8.0.3 锅炉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源水质及锅炉类型、规格选择锅炉给水水处理系统。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10%;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5%。
8.0.4 锅炉鼓、引风机及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或液力耦合装置。
8.0.5 连续排污膨胀器排水、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8.0.6 对蒸汽负荷变化大的橡胶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选用蓄热器。
8.0.7 橡胶厂的凝结水宜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并应进行综合利用。
8.0.8 主蒸汽管道应靠近用汽量大的车间。
8.0.9 当用汽系统所需蒸汽压力等级不同时,锅炉房宜以较高压力等级供汽,对低压用汽部门应进行减压。
8.0.10 当冬季供暖用汽负荷较大且夏季用电制冷时,生产用汽和供暖用汽宜采用分别供汽的方式。
8.0.11 蒸汽管网的支座宜采用具有保温隔热支撑材料的支吊架。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0 动力与工业管道节能设计
11 自动控制节能设计
11.0.1 密炼机应配置具有能量控制功能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11.0.2 燃料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0.3 生产车间内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车间温度应进行监测和控制,其中包括参数检测、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宜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进行中央监控与管理。
11.0.4 根据工况自动加减设备运行台数,公用工程站房的设备宜采用变频节能方式运行。
11.0.5 橡胶工厂宜采用监控系统对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各种动力介质的温度、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控。
12 能源计量
12.0.1 能源计量应设置全厂及车间两级计量仪表。全厂宜采用能源管理系统。
12.0.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2.0.3 厂区进水管路、水泵站供水管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管、锅炉房进水管及车间供水的总管应设置计量装置;生活设施进水总管应设置计量仪表。厂区排水总管宜设置计量仪表。
12.0.4 锅炉燃料、原水总管、锅炉给水总管及每台锅炉的支管应设计量仪表;蒸汽供应:包括各工段生产蒸汽、生活蒸汽、采暖空调蒸汽、锅炉房自用蒸汽等应设计量仪表;蒸汽凝结水回水总管宜设计量仪表。
12.0.5 空压站的压缩空气出口总管或供车间的出口管应设置流量计量仪表。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宜单独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6 制冷站冷水系统的各供水分支管、冷水系统补水管和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热煤管宜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7 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应配置相应的智能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12.0.8 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应安装智能电能计量仪表。
12.0.9 功率在75kW及以上电动机、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应单独配置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
附录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附录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表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注:1 轮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的有关规定;
2 力车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国内部分具有代表性大型生产企业近年统计结果。
附录B 橡胶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1 本规范适用于轮胎、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2 橡胶产品三胶综合能耗计算应包括三种情况:总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B.0.3 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应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本建设,生活用能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B.0.4 综合能耗计算的能源应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
B.0.5 能源量应以计量为准,热值应以实测为准,无实测条件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各种能源按标准煤参考系数进行折算。电能热值一律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小时计算。多产品共用的辅助、附属系统的能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分摊法计算。
B.0.6 橡胶产品加工中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不应计入总综合能耗,向外界输出时,则应从产品总综合能耗中扣除。
B.0.7 用外购半成品加工成品时,加工半成品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总综合能耗。
B.0.8 总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z——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eic——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eiff——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辅助、附属能源和能源损失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B.0.9 单位产品三胶量应以加工成合格产品所用的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之和计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d——单位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B.0.10 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k——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eic——三胶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F——可比修正系数(见附录C)。
1 橡胶产品加工中因工艺要求,室温不宜低于18℃,我国地区气温差异较大,气温影响较大应采用修正系数(F)进行修正。
2 胶鞋产品生产中,某些品种需进行多次硫化,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中只计算一次硫化所消耗的能耗。
B.0.11 轮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的有关规定。
附录C 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
附录C 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
表C 气温影响规定可比修正系数F值
附录D 节能专篇编写大纲
D.0.1 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单位概况: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简介等内容;
2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内容;
3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4 主要节能措施。
D.0.2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描述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条件的描述,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供应条件分析等。
D.0.3 用能、节能设计标准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项目性质等采用相应的节能标准。
D.0.4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耗量、能源使用分布(主要是描述项目用能特点,如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耗能量、比例等);
2 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性分析。
D.0.5 能耗指标应列出类似项目国家或地方相关能耗指标或定额。当无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指标时,应对行业或类似项目的能耗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并应据此提出项目所耗各种能源的能耗指标。
D.0.6 项目节能措施应包括节能措施综述、相关专业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分析。
D.0.7 节能措施综述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拟采用的相关节能措施按下列要求进行总体论述:
1 应说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采用情况;
2 应准确说明没有采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D.0.8 相关专业节能措施应包括建筑节能措施、生产工艺节能措施和公用工程节能措施。
D.0.9 生产工艺节能措施应包括产品节能和生产技术的节能。
D.0.10 公用工程节能措施应包括基本节能措施(设计原则)、节煤措施、节电措施和节水措施。
D.0.11 针对节能项目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进行分析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分析及利用方案的简述。
D.0.12 节能项目的能耗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 项目万元产值增加值综合能耗。
D.0.13 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应根据相应的能耗指标,评价其是否达到了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是否达到国内或国外行业先进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