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211-201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建设标准 - 结构]
发表于:2022-11-12 14: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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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免费下载)GB 50211-201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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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0.3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业炉砌筑 industrial furnace building
指工业炉窑及其附属设备砌体的施工,主要包括定形、不定形、耐火陶瓷纤维等耐火材料的施工。
2.0.2 砌体 brickwork
用定形、不定形、耐火陶瓷纤维等耐火材料砌筑成的实体。
2.0.3 耐火泥浆 refractory mortar
由粉状耐火材料和结合剂构成的用于粘接或填充缝隙的混合物。
2.0.4 湿砌 wet masonry,wet building
使用耐火泥浆粘接和填充砖缝的砌筑方法。
2.0.5 干砌 dry masonry,dry building
使用干耐火粉(或垫片)填充砖缝,或直接用耐火砖(或块)垒砌的砌筑方法。
2.0.6 预砌筑 pre-masonry,pre-building
指正式砌筑前的试砌筑及组合砖的预组装。
2.0.7 砖缝 brick joint
砌体中砖(或块)与砖(或块)之间的缝隙。
2.0.8 水平缝 horizontal joint
水平砖层间的砖缝。
2.0.9 垂直缝 vertical joint
垂直于水平缝的砖缝。
2.0.10 放射缝 radial joint
环状砌体中的径向砖缝。
2.0.11 环缝 ring joint
环状砌体相邻砖环间的砖缝。
2.0.12 错缝砌筑 staggered-joint building
砖缝交错的砌筑方法。
2.0.13 膨胀缝 expansion joint
施工过程中在砌体内或周围预留的缓冲热膨胀的间隙。
2.0.14 拱 arch
炉窑砌体中的门或孔洞上方用于承载上部砌体,具有拱高、半径和跨距等拱形特征的砌体。
2.0.15 拱顶 arch roof
炉窑空间顶部具有拱形特征的砌体。
2.0.16 养护 curing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后,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时间条件下,获得预期性能的过程。
2.0.17 烘炉 furnace heating
工业炉投产前按规定的温度曲线,对炉体或砌体进行干燥及加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4 不定形耐火材料
5 耐火陶瓷纤维
6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7 焦炉及干熄焦设备
8 炼钢炉及相关设备
9 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
10 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
11 铝电解槽
12 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
13 玻璃窑炉
14 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
15 隧道窑和辊道窑
16 转化炉和裂解炉
17 工业锅炉
17.0.1 本章适用于现场组装的工业锅炉。
17.0.2 锅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7.0.2规定的数值。
表17.0.2 锅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17.0.3 炉墙表面与管子之间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7.0.3规定的数值。
表17.0.3 炉墙表面与管子之间间隙的允许偏差
17.0.4 锅炉的砌筑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和检查验收后进行。所有埋入炉墙内的零件、水管和炉顶的支、吊装置的安装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17.0.5 炉墙黏土耐火砖砌至设计高度后,应向外墙伸出115mm长的拉固砖。拉固砖在同层内应间断留设,上、下层应交错。
17.0.6 炉墙加工砖应使用专用工具加工,加工后砖的长度应大于原砖长的1/3。
17.0.7 当砌筑普通黏土砖外墙时,应准确留设烘炉排气孔。烘炉完毕后应将排气孔堵塞。
17.0.8 埋入炉墙内的骨架立柱、横梁与耐火砌体的接触面应铺贴耐火陶瓷纤维毯。
17.0.9 通过砌体的水冷壁集箱和管道以及管道的滑动支座不得固定。
17.0.10 炉墙拉钩砖的拉钩应保持水平。拉钩应按设计放置,不得任意减少其数量。
17.0.11 水冷壁拉钩处的异形砖不得卡住水冷壁的耳板,并不得影响水冷壁的膨胀。
17.0.12 耐火砌体(含耐火浇注料)中的锅炉零件和各种管子的周围应按设计规定留设膨胀缝。
17.0.13 砌体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清洁,并应填以直径大于缝宽的耐火陶瓷纤维绳。炉墙垂直膨胀缝内的耐火陶瓷纤维绳应在砌砖时压入。
17.0.14 折焰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折焰墙砌筑有关的管子应平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折焰墙与炉墙的衔接部分应留设膨胀缝,其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填塞严密。
3 带有固定螺栓孔的异形砖应逐层干排预砌筑。固定螺栓焊接前,应在管子上标明螺栓孔的位置。
17.0.15 耐火浇注料内的钢筋和其他金属埋设件表面应清洁,其埋入部分的表面应涂沥青层。无法涂沥青的部位可包裹石油沥青油纸。
17.0.16 耐火涂抹料涂层较厚时,应分层涂抹。待前一层稍干后,才可涂抹次层。耐火涂抹料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缝。
17.0.17 敷管炉墙的施工应先将炉墙排管平放,然后逐层浇注耐火浇注料和隔热浇注料,整体吊装应待浇注料经养护硬化后进行。
17.0.18 敷管炉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管炉墙的管子弯头处不得布置固定铁件;
2 敷管炉墙的龟甲网间应连成一体,龟甲网与孔、门等处应连接牢固;
3 敷管炉墙固定铁件的压盖或者螺帽应压紧,固定铁件高出隔热层的距离不应超过15mm。
17.0.19 加工异形砖时,不得削弱主要受力处的强度。在修整吊挂砖的吊孔时,其配合间隙不应超过5mm。
17.0.20 炉顶与炉墙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规定施工并密封严密。
18 冬期施工
18.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时,宜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时,宜解除冬期施工。
18.0.2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本规范其他各章的规定。
18.0.3 冬期砌筑工业炉应在采暖环境中进行。
18.0.4 用水泥砂浆砌筑炉外烟道的普通黏土砖时,可采用蓄热法。
18.0.5 砌筑工业炉时,工作地点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工业炉砌筑完毕不能随即烘炉投产时,应采取烘干措施,排尽炉衬内的水分。
18.0.6 耐火砖和预制块在砌筑前应预热至0℃以上。
18.0.7 耐火泥浆、耐火可塑料、耐火喷涂料和水泥结合耐火浇注料等施工时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黏土结合耐火浇注料、水玻璃耐火浇注料、磷酸盐耐火浇注料施工时的温度不宜低于10℃。
18.0.8 冬期施工时,耐火泥浆、耐火浇注料的搅拌应在暖棚内进行。运距较远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水泥、模板等材料宜事先运入暖棚内存放。
18.0.9 耐火浇注料的搅拌用水应加热,加热温度为: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水温不应超过60℃,铝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水温不应超过30℃。水泥不得直接加热。
18.0.10 耐火浇注料施工过程中不得另加促凝剂。
18.0.11 水泥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可采用蓄热法或加热法。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80℃,铝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30℃。
18.0.12 黏土、水玻璃和磷酸盐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应采用干热法。水玻璃耐火浇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0℃。
18.0.13 喷涂施工时,耐火喷涂料和水应在混合前预热,喷涂料管、水管及被喷炉(或管)壳应采取保温措施。
18.0.14 冬期施工时,应做专门的施工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空气温度、工作地点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加热材料在暖棚内的温度,不定形耐火材料在搅拌、施工和养护时的温度,应每隔4h测量一次;
2 全部测量点应编号,并应绘制测温点布置图;
3 测量不定形耐火材料温度时,测温表放置在料体内的时间不应少于3min。
19 验收资料
19.0.1 工业炉砌筑完毕,应按本规范进行交工验收,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19.0.2 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交工验收证书;
2 开工、竣工报告;
3 工序交接证明书(其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4 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包括各种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使用变更通知单、试验室的复检报告、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制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材料使用和异常情况处理等的文字记录;
5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资料;
7 技术联系单(含合理化建议);
8 冬期施工记录;
9 设计变更资料(含图纸会审记录);
10 竣工图,简单的设计变更标注在施工图上作为竣工图,重大、复杂的设计变更需重新绘制竣工图;
11 其他与业主方约定的交工资料。
19.0.3 工业炉内衬砌筑完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20 烘 炉
20.0.1 工业炉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烘炉。不能及时烘炉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0.0.2 工业炉的烘炉应在其生产流程有关的机械和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后进行。
20.0.3 采用耐火浇注料等不定形耐火材料砌筑的工业炉内衬应按规定养护后,才可进行烘炉。
20.0.4 工业炉投产前,必须烘炉。烘炉前,必须先烘烟囱和烟道。
20.0.5 对于热风炉附属热风管道等工业炉辅助系统的管道内衬,其烘炉可随工业炉主体的烘炉同时进行,也可根据具体结构分区段进行。
20.0.6 以硅砖为主体的工业炉的烘炉,应确认其主体车间、辅助车间的竣工日期能够满足工业炉在规定烘炉期内立即投入生产的条件下才可进行。
20.0.7 工业炉的烘炉制度应根据工业炉的结构和用途、耐火材料的性能和施工季节等情况制订。
20.0.8 工业炉烘炉制度中的阶段性保温时间及总烘炉时间,应满足最长烘炉时间的材料的要求。
20.0.9 工业炉内衬的烘炉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热源及供热方式、热源循环流向、温度检测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温度控制曲线、水分检测系统、烘炉结束判定基准、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与热态工程配套的内容等。
20.0.10 工业炉烘炉应按烘炉制度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的烘炉曲线。烘炉后需要降温的工业炉,在烘炉曲线中应注明降温速度。烘炉时应做详细的记录。对发生的不正常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注明其原因。
20.0.11 烘炉期间应观察护炉铁件和内衬耐火材料的膨胀以及拱顶的变化,可调节拉杆螺母控制拱顶的上升。对于大跨度拱顶,其上部应安设监测标志,跟踪检查拱顶的变化。
20.0.12 在工业炉烘炉过程中,当主要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其正常升温时,应立即保温或停止烘炉。待故障消除后,才可继续烘炉。
20.0.13 工业炉烘炉过程中所出现的缺陷应经处理后,才可投入正常生产。
20.0.14 全耐火陶瓷纤维内衬的工业炉可直接投入生产。当内衬使用热硬性粘接剂或表面涂刷有保护性覆盖层时,投产前应按规定的升温制度升温。
20.0.15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21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附录A 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
附录A 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
表A 耐火砌体常用的耐火泥浆
附录B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附录B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表B 常用工业炉的烘炉时间
注:1 表内所列时间不包括烟囱和烟道的烘烤时间;
2 焦炉日膨胀率在400℃以下采用0.03%~0.035%,400℃以上采用0.035%~0.04%。

